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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嘴山市中级人民法院近日向惠农区人民法院下达刑事裁定书,依法允许原审李某勤、李某霞(女)请求撤回上诉,保持惠农区人民法院(2016)宁0205刑初14号刑事判定收效。李某勤等5名惠农区“门徒会”邪教人员别离获刑。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李某勤、李某霞(女)、郑某贵、张某文、王某(女)在国家撤销“门徒会”邪教安排后,持续 进行邪教活动,经屡次行政处罚后仍屡教不改,大肆传达“门徒会”邪教。其中李某勤、王某活跃担任“门徒会”
内蒙古自治区
乌海市“海南区教会”、
石嘴山市 “惠农区教会”执事,下设教点,担任
乌海市海南区、杭锦后旗、陕坝镇、
石嘴山市惠农区、平罗县邪教的安排、指挥,办理邪教信徒,成员之间通过
手机蓝牙传达 邪教材料,利用田间劳动等时机向本地群众传达邪教材料,煽动乡民信仰邪教,隐秘发展安排成员。2014年7月1日,5名邪教人员在惠农区红果子镇红宝家乡 进行邪教活动时被
公安机关捕获。经
石嘴山市
公安局现场勘验检查,李某勤、李某霞、郑某贵、张某文、王某5人
手机内存储“心之灵”等文本文件818个、“依 赖”等歌曲、歌词854首、“撇下一切随神走”等视频文件550个,以及“门徒会”邪教收编表、便携式播放器、“十字旗”等邪教材料。
今年6月24日,
石嘴山市惠农区人民法院判处李某勤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李某霞有期徒刑二年、郑某贵有期徒刑 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罚金2000元)、张某文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缓刑二年,罚金2000元)、王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罚金2000 元)。宣判后,被告人李某勤、李某霞向
石嘴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在受理过程中二人又以“遵守原审判定”为由自愿请求撤回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