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柳州“12·3”醉毒驾碾死吸毒者案10月24日在
广西壮族自治区
柳州市鱼峰区人民法院宣判,被告人李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被告人曾某犯庇护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宣判后,李某、曾某表明上诉。
法院经审理查明:被告人李某、曾某系男女朋友关系。2015年12月3日2时50分许,李某饮酒后无证驾驭车牌号为桂BNBXXX的马自达牌小型
汽车,搭乘其女朋友曾某,在驶入鱼峰区荣军路258号昕家美食城内通道时,碾压俯卧在此处的被害人何某,形成何某当场逝世的路途交通事端。
事端发作后,曾某拨打电话报警,
公安机关到现场将李某、曾某抄获归案。曾某明知李某驾车形成交通肇事的现实,仍向司法机关谎称是自己驾驭的车辆,后承认是李某驾驭车辆,但称李某没有驾车碾压到何某,以庇护、掩盖李某的犯罪现实。
经法医鉴定,被害人何某系被车辆碾压致揉捏综合征逝世。经检测,被告人李某血液内乙醇含量为149mg/100ml、尿液内含有氯胺酮成分。经交警部门认定,李某承当本次交通事端的首要职责,何某承当非必须职责。
法院以为,被告人李某违背有关法律法规,醉酒、吸毒后无证驾驭机动车在路途上行驶,发作严重交通事端,致一人逝世,负事端首要职责,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构成交通肇事罪。
关指控李某犯交通肇事罪建立。被告人曾某明知李某涉嫌犯罪,而选用作假证实的方法予以庇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条之规定,构成庇护罪。公诉机关指控曾某犯庇护罪建立。
来源于:新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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