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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交公司未能提供免责证据 赔偿摔伤乘客2.6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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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11月09日 12:11 相关案例: 本文标签: 广西墙体广告发布

  广西墙体广告发布 陈某搭乘公交车下车时摔倒在地受伤,陈某认为是公交车司机突然启动车辆导致她身体失衡摔下受伤。可因为没有监控,无法证实,而公交公司将责任推得一干二净,双方闹上法院。11月8日,记者从南宁市青秀区法院获悉,一审法院认为,南宁市某公交公司无法证明陈某是属于下车后摔伤或者是因自身健康原因受伤,应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赔偿陈某2.6万多元。
  2015年9月2日,陈某乘坐南宁市某公交公司的3路公交车出行,当公交车行至人民东路南华宾馆前路段停车上下客。陈某说,当她正在下车时,公交车司机突然启动公交车行驶,致使她身体失衡从公交车上摔下受伤。随后陈某被送往医院治疗,经诊断,事故造成陈某腰椎体压缩性骨折等。为此,陈某两次住院49天治疗,花去医药费2万多元,而某公交公司仅支付了2000元。事后,因为无法证实陈某是下车时摔倒受伤,还是下车后摔倒受伤,交警部门对该事故责任也无法认定。伤好后,陈某多次找某公交公司交涉赔偿未果,遂将某公交公司告上法院,索赔3万多元。
  对此,某公交公司称,陈某和该公司是否存在城市公交运输合同关系没有任何证据能证实。陈某说是因为该公司的驾驶人因不当驾驶致其受伤,没有事实依据。根据交警部门出具的证明显示,没有相关证据证明陈某是下车时摔倒受伤,还是下车后摔倒受伤,事故原因无法查清。因此,陈某的受伤与该公司不存在因果关系。
  法院认为,南宁市公交车采用自动投币或刷卡乘车的方式收取费用,除个别情况外,乘车人上车后一般都不会索要交通费票据。结合交警部门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证明,可以认定陈某和某公交公司之间形成了客运合同关系。
  某公交公司作为承运人,负有将陈某安全运送到约定地点的法定义务。某公交公司认为他们不应承担赔偿责任,就应对陈某摔倒受伤是发生在合同履行完毕后或是其自身健康原因,或者故意、重大过失所致负举证责任。现某公交公司未能就合同终止及免责事由提供证据,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因此,法院确认陈某所受损害是发生在某公交公司履行客运合同的过程中,某公交公司应承担赔偿责任。经厘定,法院确认陈某的各项损失为2.6万多元,遂做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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