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墙体广告 三次亲子鉴定仍置疑非亲生?从化男子高某和老婆离婚时,就曾做过两次亲子鉴定,两次成果均证实孩子是高某亲生的。但是离婚后,高某依然以鉴定是假的为由,回绝付出抚育费。2016年2月,高某的前妻李某以孩子小林的名义将高某诉至
广州市从化法院,恳求高某付出抚育费。
从化法院判定高某自2016年3月起每月付出800元生活费给孩子小林,教育费、
医疗费凭收据付出一半,直至小林年满十八周岁止。后案件被上诉至
广州中院,高某在中院审理时期仍恳求与小孩做亲子鉴定。日前,
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二审判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置疑鉴定组织造假,男子回绝付出抚育费
2012年、2013年,长时间外出经商的高某两次申述至
广东省
肇庆市某法院恳求与李某离婚,高某在离婚诉讼中就曾置疑11岁的孩子小林是李某与别人所生,向法院恳求进行亲子鉴定。该法院依法委托某司法鉴定中心对高某与孩子小林之间是不是存在亲子联系进行鉴定。
2012年9月和2013年1月,该鉴定中心两次对高某和儿子小林的联系进行亲子鉴定,
肇庆市某法院依据鉴定成果,承认小林是高某的儿子,并判定离婚后小林由李某抚育,并付出抚育费。
高某以为,李某是
肇庆人,鉴定组织也是
肇庆的,因而两次的鉴定成果都是李某打通联系,制造的虚伪亲子鉴定陈述。高某坚持以为孩子不是自个的,回绝付出抚育费。
儿子申述抚育费,爸爸再次恳求亲子鉴定
无法之下,李某于2016年2月以孩子小林的名义申述至
广州从化法院,恳求法院判定高某从2016年3月起向小林付出的生活费从每月668元提 高到每月1000元,
医疗费、教育费凭票由高某担负一半;由高某一次性付出孩子到十八岁的抚育费共91000元;高某向小林付出2014年1月到2016 年2月的学习、
医疗费用共23623元。
高某在庭审中辩称,之前的鉴定组织所做的亲子鉴定有人为干扰的嫌疑,他与小林是不是亲生父子的血缘联系并未明确,恳求从头进行亲子鉴定,断定亲子联系,才赞同付出抚育费。
从化法院经审理以为,
肇庆市某法院收效判定书已承认高某与小林的父子联系,且高某未供给相反依据证实与小林之间不存在亲子联系,故对高某恳求从头进行亲子鉴定的恳求不予支撑。高某作为小林的爸爸,应当实行抚育儿子的责任,准时给付抚育费。
2016年4月12日,从化法院作出一审判定,判定高某需向小林付出生活费等,并驳回小林的别的诉讼恳求。
三次亲子鉴定仍质疑,中院二审驳回上诉
从化法院一审判定后,小林因一审法院未判定高某一次性付出自申述之日至十八周岁的抚育费而上诉至
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时期,高某再次向
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恳求进行亲子鉴定,中院依据其恳求,依法摇珠选定某鉴定中心对高某与小林之间是不是存在亲子联系进行鉴定。
2016年8月,某鉴定中心出具鉴定定见:支撑高某与小林之间存在亲生血缘联系。此时的高某又以为——在
广州做的鉴定都是无效的,由于鉴定中心不让自个取样本,鉴定是造假的。
广州中院依据“当事人没有足以辩驳的相反依据和理由的,能够确定其证实力”的规则,关于高某的定见不予采纳。因两边均承认高某尚有100多万元债款未予归还,高某没有一次性给付抚育费的经济能力,驳回小林的上诉,维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