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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充男子“强行”赡养老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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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11月17日 11:11 相关案例:

  四川南充墙体广告 八旬老人因房屋拆迁获得一笔赔偿款后,3个继子找上门来,要求对其进行赡养,并强行拿走其存折。 当老人挂失后,反被继子告上法院,要求履行《赡养协议》。昨(15)日,记者从高坪区法律援助中心获悉,高坪区人民法院近日判令3个继子返还非法侵吞的老人房屋拆迁补偿款12万元。
  继子“强行”赡养老妇
  1976年杨菊花与丈夫结婚, 婚后未生育子女,丈夫也已去世多年。如今她与丈夫的女婿居住在一起。杨菊花名下有一套自建的房子。2015年12月,因国家占地统征被拆迁,杨菊花共领到拆迁补偿款35万余元。
  不久,杨菊花丈夫与前妻生育的3个儿子获悉此事后,遂拟定了一份《赡养协议》,具体内容为:由3个继子共同给杨菊花5万元单独立户, 其随居的女婿因享受有拆迁款,给予老人5万元。老人共获得10万元,用于大病救治,可以自行选择与谁居住。而老人的拆迁补偿款35万余元由3个继子所有。当时,老人虽然万般不愿,但在3个继子的长时间纠缠之下,被迫与他们签订了《赡养协议》书。
  随后3个继子拿走了老人的存折, 并取走了老人的第一笔拆迁补偿款17万元。他们当即付给老人5万元,作为履行《赡养协议》的单独立户费。 第二天老人在他人帮助下,将存折挂失并收回。不料,3个继子又将老人告上法院,请求老人按《赡养协议》执行。
  法律援助为老人要回欠款
  高坪区法律援助中心接到杨菊花老人的法律援助申请后,很快给予了受理。
  援助律师经多方走访调查查明,杨菊花老人与丈夫结婚时,其3个继子均已成年,没有形成事实上的抚养关系。而该房屋系继子们迁出后所修建,已不再享有原所在村社集体土地使用权,3继子不具有享受拆迁补助的资格,房产属于老人的私有财产。
  3个继子强迫老人签订的《赡养协议》已违反了《民法通则》第四条的“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公平、等价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应认定无效。同时该赡养协议也违反了《合同法》的第五十二条第三项“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情形。
  根据《老年人权益保障法》 之相关规定,“老年人对个人的财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子女或者其他亲属不得干涉,不得以窃取、骗取、强行索取等方式侵犯老年人的财产权益。”据此应认定《赡养协议》为无效合同。
  10月28日, 高坪区人民法院一审判令三个继子返还以非法侵吞的杨菊花老人的房屋拆迁补偿款12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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