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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市修订完善《攀枝花市疫苗使用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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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11月18日 11:11 相关案例:

  四川攀枝花墙体广告 日前从市卫计委获悉,为进一步规范我市疫苗管理,根据《四川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预防接种工作的通知》要求,攀枝花市卫生计生委修订完善了《攀枝花市疫苗使用管理制度(试行)》。
  《制度》规定,一类疫苗在接收疫苗时,应当索取由药品检验机构依法签发的生物制品每批检验合格或者审核批准证明复印件(分发单位印章),并对疫苗各种技术参数认真核对验收,填写好“疫苗出入登记表”。以上资料均保存至超过疫苗有效期2年备查;疫苗储存应按品种、批号分类存放,领取或分发疫苗时要遵循“先短效期、后长效期,先进先出、近效期先出”的原则,有计划地分发、使用;报损系数实行差别化管理,体现地区差异、地理差异和城乡差异。原则上,民族地区高于非民族地区,农村乡镇高于城市社区;疫苗供应执行“3个10%”预留:疫苗接收后,市、县(区)疾控中心应分别按一年计划数的10%预留。在每一批疫苗送达后,按送达数量的约10%预留作为库存,直至预留数量达到全年计划数量的约10%。
  二类疫苗实行挂网阳光采购制度,由县(区)疾控中心集中在“四川药品器械监督管理平台”实行网上采购;严格执行二类疫苗验收制度,如实认真填写“二类疫苗入库验收单”,由疫苗库房管理人员、销售管理人员和财务人员签名确认,定期盘存核账;县(区)疾控中心与疫苗生产企业首次签订二类疫苗采购合同时,应同时向疫苗生产企业索取企业资质,建立疫苗生产企业档案;每批疫苗索取的资料均需建档保存,按时间进行存档编号,与“二类疫苗入库验收单”对应一致,方便查询。所有资料保存时间不得少于疫苗有效期后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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