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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12月06日 09:12 相关案例:

云南红河墙体广告  2016年9月19日,泸西县司法局配合云南省小龙潭监狱,胜利将社区服刑人员赵某收监执行。这只放归自然的“鸟儿”,为何不珍惜这份来之不易的时机,在保外就医期间就再次冒犯法律呢?
  原来,赵某是泸西县中枢镇人,因犯成心杀人、偷盗罪于2009年9月9日经红河州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六年,附加罚金钱10000元,在云南省小龙潭监狱服刑。期间因患疾病于2013年12月30日经云南省监狱管理局决议暂予监外执行(保外就医)。在暂予监外执行期间,依法实行社区矫正。
  罪犯赵某在社区服刑期间有吸毒迹象,其家人屡次向社区司法所反映。2016年8月1日,赵某因注射毒品“海洛因”被泸西县公安局处以行政拘留十五日并停止社区戒毒三年。社区戒毒时间自2016年8月16日起至2019年8月15日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社区矫正施行方法》第二十六条之规则和《云南省司法厅关于被强迫隔离戒毒的社区服刑人员应如何停止监视管理问题的复函》,泸西县司法局向小龙潭监狱倡议提请收监执行。9月2日,云南省监狱管理局决议,将罪犯赵某予以收监执行,9月19日,泸西县司法局配合小龙潭监狱,把罪犯赵某又收回了 “牢笼”。
  此案再次劝诫社区服刑人员,矫正法规不能越,法律红线不能触。不服从司法行政机关的教育管理,违背社区矫正监视管理规则,将面临撤销缓刑、假释或收监执行的严重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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