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南充
墙体广告 2016年10月14日南充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八次会议经过,2016年11月30日
四川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批准)
南充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布告
《南充市城市园林美化法令》已于2016年10月14日由南充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八次会议经过,2016年11月30日经
四川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批准,现予发布,自2017年3月1日起实施。
南充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16年12月6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推动城市园林美化作业的开展,推动生态文明建造,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计划法》、国务院《城市美化法令》《
四川省城市园林美化法令》等法律法规,联系南充市实践,拟定本法令。
第二条 本法令适用于南充市市、县 (市、区)城市计划区内园林美化的计划、建造、办理和维护。
第三条 城市园林美化应当坚持生态、景象、文明一致协谐和节省资本的准则,维护和使用城市所依托的山体、河湖水系、林地、生物物种和历史文明遗址等天然、人文资本,推动生态园林城市、宜居城市建造。
第四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城市园林美化归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开展计划,将辖区公共绿洲的建造和维护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第五条 市、县(市、区)城市园林美化行政主管部分担任城市园林美化作业。
开展和变革、国土资本、环境维护、住宅和城乡建造、城乡计划、交通运输、水务、林业、城市办理行政法律、房管等部分应当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做好城市园林美化监督办理作业。
第六条 鼓舞单位和自己以出资、捐资、认养等形式参与城市园林美化建造,出资、捐资、认养的单位或许自己能够依法享有一定期限的绿洲冠名权。
第七条 任何单位和自己应当保护美化效果和美化设备,对损坏园林美化的做法予以劝止、告发。
第八条 对在城市园林美化作业中成绩显著的单位和自己,由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给予赞誉和奖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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