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珠海墙体广告 “国际这么大,我想去看看”……相似个性化的辞去职务理由在网络热传,但
珠海金湾区法院刚刚发布提示,假如真要离任,填写原因时千万不能随意,不然后果严重。该院近来在审理一名劳作者投诉
公司拖欠14个月社保的案子中,只因劳作者在填写理由时打错一个勾,结果一分钱抵偿都没有了。
法院近来通报了该起事例,称经审理查明,2010年12月8日,刘某到
珠海某纺织
公司作业,任船务文员一职。2014年12月9日,刘某向单位提交《停止/免除劳作合同请求/通知书》提出辞去职务,并在《停止/免除劳作合同请求/通知书》中的“免除请求”及“辞去职务”一栏内打了“√”。
在后来
公司提供的离任证实材猜中,显现刘某挑选的辞去职务理由是“自己原因”。几个月后,刘某将
公司告上法庭,称
公司曾拖欠14个月社保以及薪酬,违背劳作合同法,应当给予经济抵偿。
法院查明,
公司的确存在拖延付出员工薪酬的景象。且刘某在职时期,
公司欠缴其从2013年8月起共14个月的社会保险费,至刘某请求劳作裁定后才悉数补缴。
法院审理后驳回了刘某的诉求。法官提示:假如劳作者以为用人单位有违背劳作《合同法》第38条规则的景象(拖欠薪酬等),在请求辞去职务时一定要注明离任原因,即详细写明是基于哪种景象辞去职务。假如只写“自己原因”,即便用人单位有违背劳作《合同法》第38条规则的景象,也会致使无法取得经济抵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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