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月13日,郭女士去取自己在新年前,放在西宁市城中区长江路一家洗衣日子馆的衣物,店方却要收滞纳金。郭女士对此事很疑问,她从未听说过放在洗衣日子馆的衣物还要收取滞纳金。
1月12日,郭女士将自己的衣物放到洗衣日子馆内,由于工作繁忙,她遗忘取回自己的衣物。1月26日,现已回到格尔木新年的郭女士接到干洗店的电话,恳求她将放在洗衣日子馆的衣物取走,假如不取走就会收取保管费用。郭女士当时在格尔木没有办法及时取走衣物,只能继续将衣物放在洗衣日子馆内。
2月13日,郭女士去洗衣日子馆取衣物,店内工作人员通知郭女士要收取一定的滞纳金。郭女士表明不理解,问工作人员“为何要收取滞纳金,有没有明文规矩?我存放也没有逾越三个月。”
工作人员通知郭女士,衣服过期不取,已电话奉告郭女士要收取费用,这是店里的规矩。
洗衣日子馆的顾客须知牌子上,第十一条写着:洗好的衣物在本洗衣日子馆内存放的时间为一个月,逾越三个月将收取保管费,逾越一年将在店面橱窗粘贴通知,期限来取,过期将视为无主衣物处理。
记者在洗衣日子馆内没有看到有关未及时取走衣物需求交纳滞纳金的规矩。
对此,青海西海律师事务所的孙少峰律师说,假如在顾客须知的牌子上写有“洗好的衣物在店内存放的时间为一个月,逾越三个月将会收取保管费。”等字样,店方却恳求收取滞纳金的做法是不合理的,可以将顾客须知牌子上的规矩拍下来作为根据,防止店方狡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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