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抚州墙体广告 近日,乐安县人民法院审结了一同无牌三轮电动车撞伤行人、救无效逝世的交通肇事案子,以交通肇事罪判处被告人管某某有期徒刑一年零二个月,缓刑一年零六个月。
2015年11月11日7时许,被告人管某某无证驾驭无号牌三轮电动车从乐安县城喜来购超市前往县城街心花园,行进至红卫桥头路段时,撞到行人易某某,构成易某某经抢救无效逝世的交通事端。事发后,管某某立行将易某某送到医院治疗,但易某某因抢救无效逝世。经判定,被害人易某某系重度颅脑损害逝世,系交通事端时碰撞、摔跌等构成;案发前肇事车辆刹车不灵、技能功能不符合相关规则。乐安县交警大队路途交通事端确定书确定,被告人管某某在这次事端中负悉数职责。事端发生后,被告人管某某与易某某的家族自愿达成了协议,赔偿了被害人的丢失。
法院审理后以为,被告人管某某违背交通运输办理法规,明知是安全设备不符规则的无牌机动车而无证驾驭,致一人逝世,负事端的悉数职责,其做法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具有裁夺从重情节。但其在案发后将被害人送往医院治疗,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个的犯罪事实,且能当庭认罪,应确定为率直,又能活跃赔偿被害方的丢失,取得了被害方的谅解,可从轻处分,遂依法做出上述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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