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北墙体广告 在一同民间借贷案件审理过程中,石某某和马某某出具了相反的证言,阻碍法院对案件事实的查明。近日,相山区法院对石某某、马某某依法作出司法拘留十五日的决议。
2016年1月7日,相山区法院立案受理一同民间借贷案件。被告李某诉被告李某甲、王某某请求其二人归还借款本金20万元并承当诉讼费用。但被告李某甲辩称,其基本没有向被告借过钱。在庭审过程中,石某某、马某某先后出庭证明亲眼见过被告将现金借给被告。由于被告李某提交的证据缺乏以证明其向被告托付借款,因而法院最终驳回被告的诉讼恳求。该案发回重审后,相山区法院二次开庭审理该案件。在庭审过程中,石某某再次出庭作证,却称并未看到被告将借款现金托付给被告,马某某出具的书面证言也称并未看到被告将借款现金托付给被告,二人证言与一审的证言完整不符。针对这一矛盾状况,审讯员进一步讯问核实,检查认定石某某、马某某在法庭上作了虚假证言。
该案中,证人石某某、马某某在签署保证书保证照实陈说晓得事实的状况下,出庭作证时前后矛盾、随意更改本人的证词,其行为曾经严重阻碍了案件事实的查明。相山区法院依据石某某、马某某提供虚假证言的详细情节,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则,作出对石某某、马某某拘留十五日的决议,以期维护法律威严和司法权威,也可对今后证人出庭作证起到良好的示范和警示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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