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自贡墙体广告 由于业主迟迟不托付被征收房屋,影响棚户区改造工程顺利推进,致房屋征收与补偿中心诉至法院。近日,荣县法院民一庭妥善调解了这起案件,有力促进了棚户区改造工作的展开。
被告龚某一切的坐落于荣县旭阳镇附东街XX号的房屋属于我县棚户区改造征收范围,被告荣县房屋征收与补偿中心作为征收施行单位,陆续对棚户区改造项目拟征收范围内房屋调查状况、房屋模仿征收与补偿计划等停止了公示,并于2015年11月29日与被告龚某签署了《荣县旭东综合市场二期棚户区改造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产权互换协议书》,被告龚某在协议书上签字并捺印,以其签字行为表示愿意以自有房屋与荣县房屋征收与补偿中心提供的安顿住房停止互换。在该《国有土地房屋征收决议书》公示期内,未有行政相对人提出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目前,该决议已发作法律效能。被告龚某在规则时间内未对征收决议提出异议,但拒不腾空被征收房屋并交房,影响棚户区改造工作顺利展开。为推进棚户区改造,荣县房屋征收与补偿中心将被告龚某诉至法院,恳求法院确认其与被告龚某签署的《荣县旭东综合市场二期棚户区改造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产权互换协议书》合法有效,判决被告托付所互换房屋。
棚户区改造系造福百姓的民生工程。案件受理后,承方法官从支持棚户区改造工程、保证被征收业主合法权益的角度动身,屡次与原、被告联络,讯问双方意见,重复停止沟通谐和,最终促成双方达成调解意见:被告与被告签署的《荣县旭东综合市场二期棚户区改造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产权互换协议书》合法有效,被告于2017年3月16日前向被告托付房屋。
鄂ICP备12009549号 版权所有:湖北新美广告有限责任公司 地址:武昌丁字桥
联系电话:13807210624 15871688830 400-6060-805 技术支持:湖北新美广告有限责任公司 [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