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城墙体广告 2015年4月,杜某在徐某处购买了一辆电动三轮车,同年5月,杜某的老公卢某驾驭该电动三轮车载着杜某沿省道215线由南向北行驶,途中,电动三轮车的前轮俄然掉落,致使杜某、卢某受伤,电动三轮车受损,经判定,杜某的伤情构成十级伤残。后经相关部门屡次调停未果,杜某为保护本身合法权益,一纸诉状将电动车销售者徐某诉至广德法院,恳求补偿各项丢失9.7万元。
广德法院受理该案后,被告徐某对原告杜某提交的判定成果有贰言,两次请求对杜某的伤残等级、车辆丢失等进行从头判定。判定完成后两次进行开庭审理,原告以为由于电动车质量问题致使事端发作,被告以为产品质量没有问题,是原告下山时自己跌伤。后经广德法院掌管调停,两边终究达到调停协议:被告徐某在规则期限内支交给原告各项补偿4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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