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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首例食品安全民事公益诉讼案在十堰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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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03月29日 11:03 相关案例: 本文标签: 湖北十堰墙体广告

湖北十堰墙体广告  3月28日上午,湖北十堰市中级人民法院对周某出售不符合安全规范的食物(冒充碘盐)、损害很多消费者合法权益案揭露开庭审理,当庭判定被告消除风险、回收尚在流转中的假盐并在媒体上揭露抱歉。这是湖北法院审理的全省首例食物安全领域民事公益诉讼案子。

此前,本案公益诉讼人十堰市人民检察院在实行职责中发现,郧西县个体工商户周某从2014开端屡次从非正规途径低价购进很多冒充“云鹤”牌精制碘盐用于零售和批发,出售规模涉及郧西县多个城镇。案发后,周某因犯出售不符合安全规范的食物罪被追究刑事责任,但其出售的20多吨假盐至今仍未回收,潜在的损害依然存在,且无任何公民个人或别的组织因而对其提起民事诉讼。2016年12月5日,该院向十堰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民事公益诉讼。十堰市中级人民法院审查立案后,构成由该院副院长李杰风担任审判长并主审的合议庭对此案进行审理。

当天的庭审秩序井然,通过法庭调查、法庭争辩和当事人最终陈述,质证、认证等法庭调查环环相扣、有条不紊,庭审功用得到充分发挥,集中体现了“以庭审为基地”的审判理念。

法庭经审理查明:2014年初至2015年5月,周某在未实行食物进货查验、索证索票准则的情况下,屡次以低于郧西县盐业专营报价购进34.07吨冒充“云鹤”牌精制碘盐用于零售和批发,规模涉及该县多个城镇。案发后,被行政执法机关扣押12.447吨,经其出售流入商场的有21.623吨,经十堰市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所抽验,周某出售的冒充“云鹤”牌精制碘盐中碘含量为零,氯化钠低于规范恳求,为不合格产品。2016年2月5日,周某因犯出售不符合安全规范的食物罪被郧西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50000元,制止周某在缓刑检测期内从事盐业出售活动,依法追缴非法所得收入2600元。

法庭审理以为:被告周某出售不符合安全规范的食物、损害很多消费者合法权益案,应依法承当相应民事责任。周某已对于不特定消费者出售冒充碘盐21.623吨,损害大众身体健康的食物安全隐患目前依然存在,胡歌公共利益仍处于继续受损害当中。因而,其应当承当消除风险的民事责任。因其出售对象系不特定胡歌大众,公益诉讼人恳求判令被告周某通过揭露媒体向胡歌大众赔礼抱歉的诉讼恳求,有充分的现实及法律依据,依法应予支撑。

通过休庭,合议庭合议后,法庭当庭宣判,被告周某于本判定收效之日起六十日内消除风险,回收由其出售的尚在流转中的冒充碘盐并依法处置;周某于本判定收效之日起十日内涵十堰干流媒体上揭露抱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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