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阴墙体广告 17年前,时年12岁的镇江句容男孩江伟华为救人溺亡。父亲江志根希望有关部门认定儿子是见义勇为。尔后,为了给儿子要个“名分”,江志根四处奔波,并付诸司法途径。今年初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驳回了江志根的诉求,为此江志根上诉至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4月19日下午,江苏省高院开庭审理此案,法庭未当庭判决。
见习记者 刘遥 现代快报/ZAKER南京记者 顾元森少年救人溺亡,父亲为荣誉状告市政府
事情发作在2000年5月7日。那是“五一”长假的最后一个下午,也是江伟华12岁华诞前一天。“那天我正好不在家,去溧水办事了。”句容市后白镇农民江志根回想,“等我回到家,有人通知我,儿子江伟华淹死了。”原来,当天下午,儿子江伟华与几名同窗来到村庄旁边的水塘,这处水塘是左近窑厂为烧砖挖出来的。一名同窗不慎落水,为了救同窗,江伟华连衣服都顾不上脱,跳下了水塘,最终同窗获救了,而江伟华却没能上岸。
2002年8月10日,现代快报以《我想为救人牺牲的儿子讨说法》为标题,率先报道此事。2011年12 月,在奔走10多年后,江志根拿到一张用处为“抚恤金和艰难补助金”的支票,金额是15万元,签章单位是“句容市见义勇为基金会”。但在江志根看来,没有荣誉证书和惩处决议,这个结果不能让他称心。(详见2012年7月18日现代快报封5版《10年奔波,只想为见义勇为的儿子正名》)2015年12月,为了让儿子取得见义勇为荣誉证书和惩处决议,江志根将句容市政府告上法庭。
2016年5月13日,这起“民告官”案件在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今年1月,镇江中院开庭宣判,法庭驳回江志根的诉求。
认定见义勇为行为,但不发荣誉证书
“我的儿子救人死了,为什么得不到见义勇为证书?”江志根通知现代快报记者,在案件一审时,他的案由便是句容市政府“不实行见义勇为行政处置法定职责”,诉求是要政府供认儿子的见义勇为行为,并为他颁发荣誉证书,作出惩处决议。
事实上,关于江伟华的救人情节,各方并无异议。2011年12月5日,句容市见义勇为基金会就发文确认了江伟华的救人情节—— 2000年5月7日下午4时许,同村学生吴某在该村窑厂左近一取土后构成的水塘洗澡时滑入深处,江伟华在与同村其他学生施行救助时不幸身亡。“江伟华在别人遭遇风险时,能有英勇救助的行为,其肉体是可贵的,应予贬责。”
不过,让江志根不解的是,至今都没有任何机构授予江伟华见义勇为荣誉称号、证书,而没有荣誉证书与惩处决议,就不能证明儿子的救人行为是见义勇为。
对此,在一审时,句容市政府代理律师表示,相关部门已认定江伟华救助落水同窗是见义勇为的行为,并对其家眷颁发了抚恤金、艰难补助金;关于请求颁发荣誉证书和惩处决议的恳求,2011年9月2日,省、市、县相关部门召开特地会议,构成会议纪要,作出了不发荣誉证书的决议。
中院一审
政府已实行法定职责,驳回被告诉求
现代快报理解到,这份会议纪要里相应的解释是,由于少年儿童思想和自我维护认识不强,假如监护不到位,容易形成严重结果。参照江苏全省乃至全国对见义勇为行为惩处奖励的理论,不倡导未成年人见义勇为。因而对江伟华的见义勇为行为仅停止奖励抚恤,并由句容市见义勇为基金会对江伟华家眷作出抚恤决议,不另发荣誉证书。
今年1月11日,镇江市中院开庭审理此案时以为,依据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维护法》的相关规则,未成年人固然能够成为见义勇为的施行主体,但由于身心尚未成熟,自我维护认识与自我维护才能不强,而见义勇为行为又包含大量的风险,为最大限度地保证未成年人的权益,不倡导、鼓舞、宣传未成年人施行与本身才能不符的见义勇为行为。此外,法院还指出,见义勇为的奖励品种和方式多种多样,应由行政机关依据详细事情和情形自在裁量,相关条例并没有必需颁发荣誉证书的规则。句容市政府的会议纪要基于未成年人特殊维护的考量,在对江伟华停止见义勇为确认和奖励的根底上,明白不另发荣誉证书,该决议属于奖励品种及方式的范畴,并无不当。
最终,法院以为,句容市政府已作出行政行为、依法实行法定职责,驳回江志根的诉讼恳求。
高院二审
昨开庭审理,未当庭宣判
江志根不服一审讯决,向江苏省高院提起上诉。4月19日下午,省高院开庭审理此案,经过两个小时的庭审后,法庭休庭,未当庭判决。
关于儿子没有取得见为勇为证书,江志根表示,过去我们国度没有相关规则,“政府和法院根据的是现有的未成年人维护法,用这个来推脱,仿佛是合理的。可是我儿子是17年前救人牺牲的,当时国度并没有不鼓舞、不倡导未成年人见义勇为的规则。”
关于这一问题,南京大学法学院一位法学教授通知现代快报记者,过去我们国度确实没有不鼓舞、不倡导未成年人见为勇为的规则,以至还宣传过未成年人见义勇为的事迹。针对江志根一案,这位教授以为,相关部门曾经做出了抚恤、补助等,供认其见为勇为行为。不过事情发作在17年前,到底应不应该给当事未成年人颁发见义勇为证书,“应该主要看当时的法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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