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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骑车载人酿事故致1死2伤 涉肇事罪被判14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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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06月23日 05:06 相关案例: 本文标签: 四川遂宁墙体广告

  四川遂宁墙体广告  近来,威远县人民法院以被告人兰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兰某某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
  经法院审理查明,2015年8月19日,被告人兰某某(男,威远县人)驾驭无牌普通两轮摩托车,搭乘李某某从威远县靖和镇方神往感恩寺方向行 驶,当行进至威远县靖和镇花祠村村道时,与相对行进、由温某某驾驭的川K10FXX普通两轮摩托车发作磕碰,形成两车辆损坏、兰某某、李某某两人受伤、温 某某当场逝世的重大交通事端。威远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路途交通事端确定书确定,被告人兰某某承当此次事端的首要职责。经判定,温某某系生前遭受车祸致颅 脑损伤逝世。
  另查明,交通事端发作后,兰某某活跃与死者家族洽谈,达成了补偿协议并悉数实现,获得了被害人家族的体谅。
  2016年1月11日,威远县人民检察院以被告人兰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向威远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威远县人民法院受理后,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完结。
  法院以为,被告人兰某某违背交通管理法规,驾驭机动车致一人逝世,负首要职责的做法,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建立。兰某某当庭自愿 认罪,且活跃补偿了被害人亲属的经济损失并获得体谅,能够酌情从轻处分。据此,法院归纳考量被告人违法事实、违法性质、情节、社会损害程度等情况,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相关规定,作出上述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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