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墙体广告 2017年5月31日,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揭露宣判武汉钢铁(集团)公司原党委书记、董事长邓崎琳纳贿案,对被告人邓崎琳以纳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分金人民币五百万元;对查封、扣押、冻住在案的纳贿所得赃物、赃物及孳息以及邓崎琳家族自愿代为退缴的款物,依法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对邓崎琳纳贿所得的赃物、赃物持续予以追缴。
材料图:邓崎琳。图像来历:我国经济网。
材料图:邓崎琳。图像来历:我国经济网。
经审理查明:2000年至2015年时期,被告人邓崎琳使用担任中共武汉钢铁(集团)公司(以下简称武钢集团)党委常委、副书记、书记,武钢集团副总经理、总经理、董事长等职务上的便当,为多个企业拓宽事务、承包工程以及为别人职务提升供给协助,直接或通过特定关系人不合法收受资产折合人民币合计5 539.771 588万元。
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为,被告人邓崎琳的做法构成纳贿罪。鉴于邓崎琳到案后,照实供述自个罪过,自动告知办案机关没有把握的部分纳贿现实,且认罪、悔罪,自动退缴大多数赃物赃物,具有检举揭露别人涉嫌违法犯罪的做法,具有法定及裁夺从轻处分情节,依法可以从轻处分。法庭遂作出上述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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