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阜阳墙体广告 购置了不测伤害保险,在遭遇不测事故时都能得到赔偿吗?不一定!
近日,颍州区人民法院就审理了这样一同人身保险合同案件:固然张某某投保了不测伤害险,却因他系无证驾驶、保险合同无效,其投保单位请求保险
公司赔偿,未能得到法院支持。
投保后的第三天
交通事故中身亡
2014年3月21日,
阜阳市某建筑劳务有限
公司为其
公司员工张某某等9人,向
阜阳某保险
公司投保了团体不测伤害保险。保险内容为不测身故、残疾、烧伤 给付每人保险金额30万元,不测
医疗费用补偿每人保险金额3万元,期限至2014年3月22日至2015年3月21日止。
可就在投保后的第三天,不测发作了。2014年3月24日8时许,张某某驾驶一辆拖拉机,行驶在
阜阳市昊源
化工厂院内路段,与一辆
河南牌照的货车相撞,形成张某某当场死亡,两车严重受损。
事发后,经事故交通部门成因剖析,张某某未获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不契合国度平安技术规范的机动车。在转弯时没有让直行车辆先行,其违法行为过错严重,是事故构成的直接缘由。
员工发作不测身亡,市某建筑劳务有限
公司便向保险
公司申请30万元的理赔。但保险
公司以张某某无证驾驶为由,回绝赔偿。
保单无效加当事人无证驾驶投保单位索赔未果
明明投了不测人身保险,却得不到理赔,投保方颇为恼火,一纸诉状将保险
公司告到了法院。颍州区人民法院在审理时发现,不只张某某属于无证驾驶,而且这份 保单本来就属于无效合同。缘由在于,
公司为张某某等9人投保团体不测伤害保险时,并没有经过当事人亲身签字确认,而是由
公司相关工作人员代签,在法律上, 这份保险是无效合同。
加之张某某死亡的主要缘由系无证驾驶,该损失与保险
公司的缔约差错无因果关系。颍州区人民法院遂驳回被告的诉讼恳求。
被告不服该判决,向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经过二次审理,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民事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