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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作期限:40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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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作期限:5
青海墙体广告 经过朋友介绍,刘某好心将数十万元借给了王某,并写明了借款用途和还款时间,谁知还款时间到期后,王某只是支付了一部分利息,拒不支付本金和其余的利息,在多次催要无果的情况下,刘某向本报《社区周报》社区法官栏目求助,希望得到解决问题的法律途径。
事情缘由
2015年5月6日,刘某向王某借款40万元,双方约定,利息为月息3%,按月支付。随后,刘某将上述借款以现金和银行转账两种方式支付给王某,王某向刘某出具了借条,写明借款人为王某,注明借款金额“肆拾万元整,借期壹年”,而且借条上还注明“利息按月支付,如果超过15天不付利息,将全部追回本金。”李某以担保人身份在借条上签字按了手印,但未明确约定保证方式。但是借款到期后,刘某多次催要,王某未能偿还本金和利息,而且在借期内,王某一共支付利息11000元,其余利息至今没有支付。至今王某仍拒不归还借款本金和利息,让刘某很是恼火,不知如何维护自己合法权益。
律师观点
对此,青海延辉律师事务所赵小娟律师说:本案中,刘某和王某的借条约定了借款期间的利息,所以刘某要求支付利息的诉求会得到法律的支持。刘某约定的月息3%,则其年息为36%。按照上述司法解释,未超过年利率24%法律是保护的。年利率超过36%,法律是不保护的。年利率在24%-36%期间是自然债务区,如果出借人依据合同,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保护这个区间的利息,人民法院是不予保护的。但是借款人已经基于自愿按照合同约定给付了该部分利息,又起诉要求索回该部分利息的,法院同样会驳回诉讼请求。
李某以担保人身份在借条上签字按手印。未明确约定保证方式,根据《担保法》第十九条的规定: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李某对借条所涉债务应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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