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南宁墙体广告 年过六旬的医院女会计李某,在担任财务会计的十多年里,利用职务便利,伙同医药公司中间商,骗取公款近3000万元。昨日下午,南宁市中院对该案进行了一审宣判。被告人李某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300万元市中院经审理查明,2004年10月至2015年6月,某医院财务会计李某(女,1955年3月16日出生),与武汉某医药有限公司(2012年更名为湖北某医药有限公司)在广西的中间商蔡商议,由李某负责在每月制作某医院应付药品款清单时,加大或者虚列应付给武汉某医药有限公司、湖北某医药有限公司的药品款,致使该医院将超出实际业务发生额的共计29736279.28元转入两家公司账户。蔡某则负责与上述公司联系,将多转的金额在扣除一定比例的手续费后转回其本人账户,再与李某进行分配。
市中院认为,被告人李某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伙同被告人蔡某骗取公款近3000万元,数额特别巨大,其二人行为均已构成贪污罪。在共同犯罪中,其二人均积极参与、相互配合,均应认定为主犯。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蔡某系作用相对较小的主犯;李某归案后,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积极退赃;蔡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态度较好,退出部分赃款。综合上述情节,对其二人予以从轻处罚。
根据李某、蔡某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市中院一审依法以贪污罪分别判处被告人李某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300万元;判处被告人蔡某有期徒刑十三年六个月,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20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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