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对于推进“放管服”变革决策布置,实在改善财务收据核销方法,进步财务收据监管水平和功率,充分体现加强监管与便民利民相结合的准则,进一步完善财务收据核销办理准则,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财务收据核销分为平时查看核销和专项查看核销两种方法。
二、财务收据月运用量准则上在5000份(含)以下的中心单位,采纳平时查看核销方法,履行“核旧领新”准则。即用票单位再次申领财务收据时,应将前次申领的已运用完的收据存根带到收据监管组织。收据监管组织受理后,按程序当场对收据存根进行查看核销,并发放新的财务收据。
三、财务收据月运用量准则上在5000份以上的中心单位,采纳专项查看核销的方法。即用票单位再次申领财务收据时,应供给前次收据运用情况,包含收据的种类、领用份数、起止号码、运用份数、报废份数、收取金额、结存份数等内容。收据监管组织审阅后,先在财务收据电子化办理体系中记载有关数据,并发放新的财务收据,待展开财务收据专项查看时,再对财务收据存根会集进行查看核销。
四、已实施财务收据电子化变革的中心单位,采纳网络电子核销方法,完成收据信息及时传输、同享,以减少行政本钱,进步工作功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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