尹女士60多岁,家住合肥市南湖春城小区某栋1楼。去年6月20日下午,她家厨房的空中呈现大量积水,尹女士立即停止清算。其间,尹女士忽然摔倒,后被送往医院确诊为“左股骨颈骨折”,承受了手术治疗。尔后,她将物业公司告上法庭。
尹女士:尹女士以为,她之所以在家中摔伤是因楼顶的落水管不畅通,降雨未及时从顶楼落水管道排出,顺着顶楼烟道井出口处的裂痕漫入烟道井,然后下落至她家所在的一楼,从她家厨房的抽油烟机中流出,招致屋内空中积水。因而,尹女士请求物业公司赔偿她医疗费等共计3万余元。
物业公司:尹女士无法证明摔伤是因她清算空中积水所招致,而且房屋顶楼平台的运用权人是6楼的业主,烟道仅是独立于平台的一局部共用设备,烟道漏水的缘由存在多种可能,不能认定因未及时修补裂痕招致烟道进水。另外,房屋已过了质保期。
法院:一审法院组织尹女士和物业公司查看了尹女士家及顶楼平台,发现尹女士家对厨房内烟道井停止了改造,用截取局部烟道井的方式扩大了厨房面积。而顶楼落水管口处存在少量杂物,烟道井出口处存在修补的痕迹。
一审法院以为,物业公司未及时发现烟道井出风口存在裂痕及落水管导流不畅的情形,从而招致雨水灌入烟道井形成尹女士的损伤,因而物业公司应当承当相应义务。烟道井、落水管道的养护应由物业公司承当,物业公司对共用局部、共用设备的养护义务与房屋质保期无关。
而尹女士家擅自改造烟道,势必影响原住宅设计功用,同时尹女士在清算空中积水时,应对本人的平安负有留意义务,因而她本身存在一定过错。一审法院判决物业公司承当70%的义务,赔偿尹女士损失1.8万余元。双方不服一审讯决均提起上诉。近日,合肥市中院二审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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