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捆绑销售侵害用户何种权利? 用户处于被动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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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10月18日 02:10 相关案例: 本文标签: 广西百色墙体广告

广西百色墙体广告   上周,有艺人在其微博上称:作为携程资深用户,本人曾经屡次发现并手动取消躲藏在订票信息下的“预选保险框”,但仍旧百密一疏“被套路”了……度假出行时,交通、住宿常常都是制定旅游攻略的重头戏,此时便利的订票网站简直是旅客的第一选择。但是,近年来,订票网站倚仗日益加强的用户黏性玩起了“捉迷藏”,捆绑销售、霸王条款屡见不鲜。而且,由于一些订票网站的复杂性,这些“猫儿腻”防不胜防,用户很难发觉本人“被套路”了。即使有所发觉,但此时“不可退改”的订单早已生成,钱款亦打入网站账户,维权被动,用户觉得窝火。

1 捆绑销售是正常运营还是违法搭售?

在OTA(即在线游览社)订票网站上有过订购阅历的用户一定对这样的场景不生疏:本想只购置一张机票,但已选内容里显现的却是“经济舱+¥18接送机优惠券”,对付价款为“机票价钱+18元。”用户并没有选择接送机优惠券,却不得不为此券买单。不买接送机优惠券也能够,还有“¥30航空不测险”或者“¥38旅游券”供用户选择。都不选可不能够?通常,三个选项总会有一个在“已选”框中,用户无法自行取消。有时即便用户三个都没有选,但是提交订单还是默许选择了其中之一,用户需求非常认真地核比照正常字体小一号的价钱清单才干申请取消。如此一来,很多用户在此类OTA订票网站上订票常常会被迫买些“附加效劳”。

当这种行为被诟病时,网站常会拿出合同法作为抗辩理由,即“在买卖过程中一方或者双方均能够附加一定的条件。”确实,附加条件销售本无可厚非。但是买卖中附加的条件必需合理合法,不得违犯法律规则,否则其行为有可能无效或者被撤销等。

“搭售”正是在买卖中附加了一些条件,即消费者需求承受“搭售的商品”。在订票过程中,用户处于被动位置,只能选择承受与否,而不能选择承受的范围,更不可能讨价讨价。订票网站应用本人的优势位置强迫用户承受搭售的各类附加效劳优惠券,将本人的意志强加给消费者,严重违背了“当事人法律位置对等”的根本买卖准绳。这种强迫消费者购置附加效劳的行为超出了正常运营范围,合同相关条款即面临着无效或被撤销的法律结果。

2 “搭售套路”损害了用户何种权益?

用户在OTA订票网站上遇到的“搭售套路”损害了消费者的自主选择权与公平买卖权。

依照我国消费者权益维护法的相关规则:消费者享有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效劳的权益。即消费者有权自主选择提供商品或者效劳的运营者,自主选择商品种类或者效劳方式,自主决议购置或者不购置任何一种商品、承受或者不承受任何一项效劳。消费者在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效劳时,有权停止比拟、鉴别和选择。

消费者的自主选择权是指消费者依据本人的实践需求,从本身的客观愿望动身,在不存在运营者或其他市场主体诱导、胁迫、狡诈、坦白等不合理干预的状况下,自在选择商品或效劳的提供商及商品或效劳的品种的一种权益。消费者有权自主选择提供商品或者效劳的运营者,自主选择商品种类或者效劳方式,自主决议购置或者不购置任何一种商品、承受或者不承受任何一项效劳。消费者在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效劳时,有权停止比拟、鉴别和选择。自主选择权本质上包含自愿性和自在性两层内容。自愿性强调消费者基于客观意愿自主选择,自在性强调消费者做出选择在客观上不受外界干扰。消费者的本身判别才能、信息挑选才能及诸多外界要素都会影响消费者自主选择权的行使。

此外,消费者权益维护法中还明白提出,“消费者享有公平买卖的权益。即消费者在购置商品或者承受效劳时,有权取得质量保证、价钱合理、计量正确等公平买卖条件,有权回绝运营者的强迫买卖行为。”

消费者的公平买卖权主要表现在两方面,其一是买卖条件公平。运营者与消费者应当遵照老实信誉准绳,共同协作,在合理条件下停止买卖。运营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效劳的质量是合格的、价钱是合理的、计量是正确的,消费者在能够承受的买卖条件中,付出货币交流等价的商品或者效劳,到达预期的消费目的。其二是有权回绝运营者的强迫买卖行为。理论中,有的运营者在控制了人们非常需求而又非常紧俏的商品或效劳时,如上文谈及的OTA订票网站在“十一”、春节假期等出行顶峰期控制机票、酒店预订,常常违背对等自愿、公平买卖的市场原则,违犯消费者的意愿强迫买卖,从而损伤了消费者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效劳的权益,损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3 冗长格式条款易致信息不对称

OTA订票网站搭售各类优惠券的行为实质是运用格式条款与用户停止买卖。

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了反复运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格式条款在理想生活中大量呈现,缘由主要有两点,分别是社会对买卖效率的追求以及垄断的存在。格式条款的优势在于免去了大量相同或相似的合同反复缔约的复杂过程,其弊端是提供商品或效劳的一方在拟定合同时会将一些不利于对方的条款写入合同,以使己方享有更多权益、承当更少义务。运营者采用的格式合同多复杂冗长、晦涩难懂,使得本就居于缔约弱势位置的消费者与运营者之间的信息不对称情形愈加严重。

为规制格式条款的滥用,消费者权益维护法中规则:运营者在运营活动中运用格式条款的,应当以显著方式提请消费者留意商品或者效劳的数量和质量、价款或者费用、实行期限和方式、平安留意事项微风险警示、售后效劳、民事义务等与消费者有严重利害关系的内容,并依照消费者的请求予以阐明。运营者不得以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扫除或者限制消费者权益、减轻或者免除运营者义务、加重消费者义务等抵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则,不得应用格式条款并借助技术手腕强迫买卖。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含有前款所列内容的,其内容无效。值得留意的是,违背这两款的法律结果不同。运营者违背前者的提示或阐明义务,视为未实行告知和阐明义务,所涉条款不构成合同内容,抵消费者不发作法律效能,消费者主张适用除外。若违背后者的规则,则该条款的性质为自始无效。(作者单位: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延伸阅读

被“套路”了怎样办?

所谓OTA(全称为online Travel Agent),中文译为“在线游览社”,是旅游电子商务行业的专业词语。指“旅游消费者经过网络向旅游效劳提供商预订旅游产品或效劳,并经过网上支付或者线下付费,即各旅游主体能够经过网络停止产品营销或销售”。

法律全方位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如消费者在日常生活中遇到相似于OTA订票网站捆绑销售优惠券等霸王条款,按照我国合同法相关规则,视情节,能够主张合同无效、可撤销或可变卦。但是,毕竟诉讼耗时耗力,在此法官还是提示广阔消费者审慎消费,如遇问题,也能够依据消费者权益维护法第三十九条规则选择投诉、调解等救济手腕,及时化解纠葛挽回损失。

法官亦提示广阔运营者,虽然商业行为具有趋利性,但公平买卖的商业行为才干保证运营者取得持久稳定的利益,才干保证市场良性开展,希望商家能从长计议,诚信运营,为本人和消费者共同发明安康的买卖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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