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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页 >> 资讯报道 >>银行卡被克隆 存款被盗取 法院:银行担责四成 客户留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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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卡被克隆 存款被盗取 法院:银行担责四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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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05月02日 11:22 相关案例: http://www.hbxmad.com/guizhou/ 本文标签: 贵州黔南墙体广告

贵州黔南墙体广告  4月27日,黎平县人民法院判决一同民事诉讼案件:因银行卡被盗取存款12700元,被告吴某鑫担责六成,被告黎平某商业银行担责四成。被告和被告双方表示服判,不上诉。

当事人和银行各执一词

据悉,被告吴某鑫向黎平县人民法院起诉称,2017年12月29日21时许,被告收到某商业银行发来的短信,说被告已分8次从银行卡取走资金12700元,手续费143元。吴某鑫觉得不对,马上报警。后经交涉吴某鑫方知,其银行卡没有芯片,钱被人冒充取走了。

为何没有芯片呢?吴某鑫说,他在办卡时,还没存在芯片之说。不过,防盗芯片卡呈现之后,银行亦没有及时通知其去换取有防盗芯片银行卡。

吴某鑫以为,银行对来自外部的不法损害不能及时防备并遏止危害的发作,是招致被告作为储户利益受损的缘由之一,吴某鑫遂依据《商业银行法》第6条、第29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107条等法律之规则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请支持被告诉讼恳求。

被告黎平某商业银行辩称:吴某鑫银行卡上的储蓄资金被别人盗取的结果应由其自行承当,或由立功分子承当。本案的主体义务是不法分子所为,只要把不法分子找出,才干明白银行对吴某鑫银行卡密码信息被泄露一事能否承当义务。鉴于此,银行恳求法院驳回吴某鑫的诉讼恳求。

法院判决银行担责四成

黎平县人民法院认定的事实是:吴某鑫办理银行储蓄卡并设置了密码后,对银行卡及密码有妥善保管的义务,特别是买卖密码自身是用户自行设定的,具有私有性、独一性、机密性,密码的运用直接标明买卖者身份的鉴别及对买卖内容确实认,起到数字签名的功用。而吴某鑫客观上对银行卡信息和密码的保管存在忽略大意、未尽合理平安保管的义务,关于本人的存款被别人以克隆卡提取的损失应承当一定的义务。

本案吴某鑫银行卡的存款于2017年12月29日21时32分至21时49分共计12700元被别人用克隆卡在异地盗取,被告存在以下违约和过错行为:ATM机未能辨认伪造卡。ATM机只需检查密码相符后就能够付款,但前提条件是该银行卡必需是真实有效的。而本案吴某鑫卡上的存款12700元不是别人以真卡取款而是持克隆卡取款。银行的ATM机未能辨认出冒领人所持的银行卡是假卡,把伪造的克隆卡当成真卡并向其付款。在此,法院以为,银行未能尽到慎重留意、认真检查的义务,有一定的过错,故对储户的损失应承当一定的义务。

综上所述,依据双方过错义务的大小,储户吴某鑫对其存款被别人冒领应承当六成义务,银行承当四成的义务。双方对判决无异议,不上诉。

法官提示:

1、消费者在大型超市用pos机消费要留意身边之人,虽离你远一点,但他能察看你手指按键的位置,窃取密码。

2、不要随意点开非官方网站链接,避免木马网站窃取你的银行信息及密码。

3、不要随便告知你的支付码及手机支付18位数的支付密码。

4、磁条卡用户应及时到银行改换芯片防盗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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