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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障校园食品安全 中小学幼儿园负责人与学生一起进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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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03月20日 17:12 相关案例: http://www.hbxmad.com/beijing/ 本文标签: 北京墙体广告

  中小学幼儿园应建立会集用餐陪餐准则,每餐均应有校园相关负责人与学生一起用餐,做好陪餐记载;中小学幼儿园一般不得在校内设置小卖部、超市等食物经营场所。教育部、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国家卫健委3月19日一起发布《校园食物安全与营养健康办理规则》(以下简称《规则》),从4月1日开端执行。
近来成都七中实验校园发生的食物安全问题引发大众高度重视。北京青年报记者注意到,很多网友主张仿效国外一些国家的做法,实施校园校长与学生一起进餐的准则。昨日公布的《规则》对这一呼吁作出了回应。
《规则》要求,校园食物安全实施校长(园长)负责制,中小学幼儿园应建立会集用餐陪餐准则,每餐均应当有校园相关负责人与学生一起用餐,做好陪餐记载,及时发现和处理会集用餐过程中存在的问题;有条件的中小学幼儿园还应建立家长陪餐准则,对陪餐家长在校园食物安全与营养健康等方面提出的定见主张及时进行研究反馈。
校园食堂办理方面,校园应当装备专(兼)职食物安全办理人员和营养健康办理人员,建立并落实会集用餐岗位责任准则;校园要利用公共信息平台及时向师生家长揭露食物进货来源、供餐单位等信息,组织师生家长代表参与食物安全与营养健康的办理和监督。
校园在食物收购、食堂办理、供餐单位挑选等重大事项上,应以适当方法听取家长委员会或学生代表大会、教职工代表大会定见,保证师生家长的知情权、参与权、挑选权、监督权,同时疏通师生家长对食物安全的投诉渠道。
出于食物安全考虑,《规则》要求校园食堂不得收购、贮存、使用亚硝酸盐(包含亚硝酸钠、亚硝酸钾);中小学幼儿园食堂不得制售冷荤类食物、生食类食物、裱花蛋糕,不得加工制造四季豆、鲜黄花菜、野生蘑菇、发芽土豆等高危险食物。
中小学幼儿园食堂应当对每餐次加工制造的每种食物制品进行留样,每个种类留样量应当满意检验需要,不得少于125克,并记载留样食物名称、留样量、留样时间、留样人员等,留样食物应当由专柜冷藏保存48小时以上。
此外,中小学幼儿园一般不得在校内设置小卖部、超市等食物经营场所;确有需要设置的应依法取得许可,并防止售卖高盐、高糖及高脂食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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