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天(8日),
浙江省司法厅微信公号“
浙江普法”发布了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浙江省人民检察院、
浙江省
公安厅联合发布的《关于处理“醉驾”案子若干问题的会议纪要》,其间关于对醉驾的认定、查处、定罪标准做了细化,强调惩治“醉驾”违法,必须坚持宽严相济刑事方针。针对群众关心,突出打击重点,以取得更好的社会效果。
其间一些条款,引发言论广泛重视。那么,“醉驾”的定罪量刑要归纳考虑哪些因素?在
浙江,哪些行为不属于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则的“在路途上醉酒驾驭机动车”,不再构成风险驾驭罪?相关规则是否意味着处分变轻?
“醉酒挪车”是不是风险驾驭?
“醉驾”是引发交通事故的元凶巨恶之一,2011年5月,我国刑法修正案(八)开始施行,在路途上醉酒驾驭机动车的,构成风险驾驭罪,处拘役,并处分金。其时浅显地说法是“醉驾入刑”。
华东政法大学刑事司法学院副院长虞浔说,“醉驾入刑”中心的内容便是通过刑法的规制,赏罚酒后路途驾驭行为,引导公众重视和维护社会公共安全。通过这些年的司法实践,“喝酒不开车,开车不喝酒”,逐步深入人心。可是在实践中的确也呈现了一些当事人原意是为了遵守法律规范,但实施中却不慎触碰法网的景象。
浙江省《关于处理“醉驾”案子若干问题的会议纪要》首要对“路途的认定”做了阐明,指出刑法中的“路途”,按《路途交通安全法》的规则执行,不包括居民小区、学校校园、机关企事业单位内等不允许机动车自在通行的通道及专用停车场。而醉酒“挪车”等行为将不被认为是“风险驾驭”。
律师王殿学剖析说,醉酒在广场、公共停车场等公众通行的场所只是挪动车位,或许由别人驾驭至居民小区门口后接替驾驭进入居民小区的,或许驾驭出公共停车场、居民小区后即交由别人驾驭的,不属于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则的“在路途上醉酒驾驭机动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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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有关会议纪要提出,处理“醉驾”案子要归纳考虑酒精含量以及有无驾驭资格、驾驭的车辆品种、行驶的路途品种、实践危害结果等反映“醉驾”风险程度的各种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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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纪要内容,无从重情节,无其他违法违法景象,且认罪悔罪,醉酒驾驭轿车,酒精含量在 100mg/100ml 以下,醉酒驾驭
摩托车,酒精含量在 180mg/100ml 以下,能够不移送审查起诉。
王殿学说,还要详细问题详细剖析。“这两个规则是对刑法上规则的‘情节明显细微,危害不大,能够不认为是违法’的一种详细描述,详细能否‘不认为是违法’,还需要看详细的情况。”
浙江规则是对“醉驾”处分变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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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些规则是不是意味着对“醉驾”行为处分变轻了呢?
律师王殿学剖析说,
浙江省的规则不意味着醉驾的处分,进行了从轻,而是处分愈加人性化,处分愈加清晰。“首要清晰一点,‘醉驾一概入刑’,这个说法是不精确的。刑法总则第13条清晰规则了,情节明显细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违法。这条所有的罪名都适用,当然也适用于风险驾驭罪。”
有网友问,驾驭员接替代驾驭入小区后,醉驾形成严重结果怎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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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殿学说,能够以过错致人重伤,或许过错致人逝世来处分,并不意味着不处分。“尤其在小区、学校校园等地,由于人来人往较多,而且行人能够不按交通规则行走。司机的留意义务比路途上应该还要高。这种情况下形成丢失,或许撞人,还或许呈现故意违法的景象,而故意违法的处分比醉驾违法处分还要重。”
根据
浙江省会议纪要,酒精含量≥80mg/100ml的机动车驾驭人,不管其对检验成果是否有贰言,均立案查处。纪要还规则了形成别人轻伤及以上结果;在高速公路上醉酒驾驭等八种不得适用缓刑的景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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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东政法大学刑事司法学院副院长虞浔说,罪刑相习惯是适用刑法时必须遵从的基本准则。“
浙江省的规则并非是对违法行为的从轻或许减轻处分,而是关于以往醉驾即入罪的规则的人性化的变通,以习惯社会生活的多样性,让许多没有社会危害性的行为排除在刑法处分之外。可是一旦构成了违法,关于违法分子的处分仍是严厉依照法律规则来执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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