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在执行被执行人石明忠、黄柳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石明忠、黄柳霞拒不履行已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偿还义务。现申请执行人提出悬赏执行申请,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财产调查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
广西北海墙体广告一条、第二十二条之规定,特发布执行悬赏公告如下:
被执行人
广西北海墙体广告石明忠,男,1981年10月3日出生,汉族,住
广西灵川县定江镇八里街开发区金色嘉苑1幢1-3-6-A,身份证号码:452322198110033070。
被执行人黄柳霞,女,1981年6月1日出生,汉族,住
广西灵川县定江镇八里街开发区金色家园1幢1-3-6-A,身份证号码:450421198106010025。
本案生效文
广西北海墙体广告书:
桂林市仲裁委员会(2018)桂仲案字第62号裁决书。
未 履 行 金 额 为 人 民 币162.6408万元及利息。首位向本院提供尚未掌握的财产线索,使申请人债权得以全部或部分实现的,按照实际到位金额的3%-5%给 予 奖 励(执 行 标 的162.6408万元及利息)。本院将对提供财产线索的人员身
广西北海墙体广告份及提供线索的有关情况予以保密。
联系人:
广西北海墙体广告桂林广西北海墙体广告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局杨法官
广西壮族自治区
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9年11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