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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商银行柳州分行违法遭罚 违反外汇登记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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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12月17日 03:12 相关案例: 本文标签: 广西南宁墙体广告

  中国经济网北京12月5日讯国家外汇管理局广西壮族自治区分局近日公布的外汇行政处罚信息(柳汇罚【2019】2号)显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柳州分行存在金融许可证上营业地址变更,未按规定备案,超过规定报备时间近5个月时间的违法违规行为。上述行为违反了《银行办理结售汇业务管理广西南宁墙体广告办法实施细则》(汇发[2014]58号)第十六条第三项,属于违反外汇登记管理规定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五项,国家外汇管理局柳州市中心支局对其给予警告,并处罚款人民币1万元。
  《银行办理广西南宁墙体广告结售汇业务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十六条规定:银行分支机构办理结售汇业务期间,发生合并或者分立,以及重要信息变更的,按照下列规定执行:
  (一)发生合并或者分立的,新设立的银行分支机构应当向外汇局申请结售汇业务资格。
  (二)银行分广西南宁墙体广告行发生名称变更、营业地址变更的,应持《银行办理结售汇业务机构信息变更备案表》(见附2)和变更后金融许可证复印件,在变更之日起30日内向所在地外汇局备案。
  (三)银行支行广西南宁墙体广告及下辖机构发生名称变更、营业地址变更的,在1-6月和7-12月期间的变更,分别于当年8月底前和次年2月底前经管辖行向所在地外汇局备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外汇管理机关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对机构可以处3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按照规定进行国际收支统计申报的;
  (二)未按照广西南宁墙体广告规定报送财务会计报告、统计报表等资料的;(三)未按照规定提交有效单证或者提交的单证不真实的;(四)违反外汇账户管理规定的;
  (五)违反外汇登记管理规定的;
  (六)拒绝、阻碍外汇管理机关依法进行监督检查或者调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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