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湘潭墙体广告 宾馆起火致房客死亡,运营者因未充沛保证旅客人身平安,被判赔偿死者家眷各项经济损失614325元。7月17日,
湘潭县法院发布了这一判决结果。
2013年8月,刘某夫妇在
湘潭县茶恩寺镇运营一家宾馆。但因不具备消防用水等条件,宾馆不断未获得相关部门答应。
2014年3月13日,周某与朋友左某入住该宾馆418房间。同年3月14日0时许,该宾馆308房的房客肖某(因放火立功已另案处置)因吸毒后萌 生自杀想法,用随身携带的打火机点燃枕套引发大火。半小时后,肖某以外出买香烟为由分开宾馆。刘某夫妇在得知宾馆起火后,运用消防水管和灭火器灭火,但因 火势太大,没有效果。
期间,周某因吸入大量一氧化碳窒息死亡,左某身上多处烧伤。事发后,经
湘潭县茶恩寺镇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周某家眷与刘某夫妇达成了善后协议,刘某夫妇向周某家眷支付安葬费8万元。
2014年4月,周某家眷诉至法院请求刘某夫妇赔偿各项经济损失83.1万元。
湘潭县法院经审理以为:周某与左某交费入住刘某某夫妇运营的宾馆,构成了事实上的旅店(住宿)效劳合同关系。依据住宿合同的性质、目的和行业习气,运营者对住客的生命财富平安负有保证义务。
此外,刘某夫妇在消防用水缺乏,不具备充沛消防条件的状况下,未经答应运营,住宿效劳期间无平安人员值班检查,宾馆被人放火后,未能及时发现、控制 火情,尽早采取施救措施。宾馆火灾招致周某吸入大量一氧化碳而窒息死亡,而刘某夫妇未能实在采取有效的平安措施充沛保证住客人员人身平安,实行平安保证义 务不契合商定,对周某死亡形成的直接损失应承当赔偿的违约义务。
最终,县法院一审讯决刘某夫妇赔偿周某死亡产生的丧葬费、死亡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共计614325元。不久前,中院二审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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