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李某甲系灵宝市大王镇某某村村民,98年出生,正是初生牛犊不怕“虎”的年岁,因无证驾驶其父李某乙的无牌摩托车,致被害人曲某某受伤,并住院20余天破费5000余元,陕县法院受理此案后,2015年11月8日陕县法院依法审理查明后做出被告李某乙赔偿被告曲某某7900余元的判决。
2015年7月20日,被告李某甲无证驾驶无牌号普通二轮摩托车将同向行驶的被害人曲某某撞倒,形成被害人曲某某受伤、摩托车受损的严重结果。但是由于被告李某甲未满18周岁,属于限制民事行为才能人,所以对被告曲某某形成的人身伤害,由其监护人李某乙承当赔偿义务,故作出以上判决。
法官寄语:随着生死水平的进步,家家户户也都有了各种各样的车辆,各种平安隐患也逐步增加,特别是关于未成年人平安教育问题我们都应当做到以下几点:
一是相关部门加大宣传力度,分离典型案例,呼吁全社会共同关注未成年人的出行平安,进步平安认识;
二是增强监护人的平安认识,监护人平安认识的增强,能够对未成年人以身作则。增强未成年人本身的平安认识,学校也应当增强对未成年人平安认识的教育。
三是在未成年人相对较多的、集中的嬉戏地点或者道路上以及居民区内增强机动车道及非机动车道的分道管理并加强对行人道路的维护,增设平安标志。河南三门峡墙体广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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