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实在做好
武汉市新冠肺炎患者
医疗费用结算工作,日前,
武汉市发布新冠肺炎患者
医疗费用报销结算流程。
一、门诊的
医疗费用结算
(一)患者与
医疗机构结算流程
疫情期间,
医疗机构对一切确诊、疑似新冠肺炎患者收取的门诊相关诊疗费用(包括现金支付费用、医保个人帐户支付费用以及城乡居保门诊统筹费用)全额退还给患者。
1.现金费用申报。由留观患者向就诊
医疗机构提交收费票据原件(含电子票据)、就诊人身份证复印件和银行卡复印件等材料,未留观的患者还需提供出院诊断或门诊病历诊断。
医疗机构将患者身份、诊疗费用核对分明后,在3个工作日内将契合条件的患者现金支付费用全额退还。
2.医保个人账户支付及城乡居保门诊统筹对象。由留观患者向就诊
医疗机构提交收费票据原件(含电子票据)、就诊人身份证复印件或社会保证卡等材料,未留观的患者还需提供出院诊断或门诊病历诊断。
医疗机构将患者身份、诊疗费用核对分明后,注销造册报对应医保部门,由医保部门与卫生安康部门的结算信息核对后及时返还至参保人员社会保证卡金融账户(或参保人自己指定银行账户),同时在各
医疗机构结算款中停止相应抵扣”。
(二)
医疗机构与财政结算流程
各
医疗机构将门诊契合退费条件的人员名单及救治费用(含留观患者餐费)清单注销造册,省部属
医院及市属
医院向市卫生安康部门申报,区属公立
医院、行业
医院、企业所属
医院、部队
医院等其他
医院及非公
医院(按辖区)向区卫生安康部门申报。卫生安康部门核实后汇总报同级财政部门,由财政部门会同卫生安康部门按规则结算。
二、确诊、疑似患者的住院
医疗费用结算
(一)对参与根本
医疗保险患者的费用结算。已归入医保信息系统结算的,按规则属根本医保、大病保险、
医疗救助担负的局部,由医保部门审核后向各定点
医疗机构支付;未归入医保信息系统结算的,经核实确以为
武汉市根本
医疗保险参保人员,由
医疗机构在医保结算系统中停止费用补录和无卡结算。在根本医保、大病保险、
医疗救助等按规则支付后,个人担负局部由各
医疗机构审核统计后将名单及费用向卫生安康部门申报,其中:省部属
医院及市属
医院向市卫生安康部门申报,区属公立
医院、行业
医院、企业所属
医院、部队
医院等其他
医院及非公
医院(按辖区)向区卫生安康部门申报。卫生安康部门核实后汇总报同级财政部门,由财政部门会同卫生安康部门按规则结算。
(二)对未参与根本
医疗保险患者的费用结算。对未参与根本
医疗保险确实诊、疑似患者发作的
医疗费用,由各
医疗机构审核统计后将名单及费用向卫生安康部门申报,其中:省部属
医院及市属
医院向市卫生安康部门申报,区属公立
医院、行业
医院、企业所属
医院、部队
医院等其他
医院及非公
医院(按辖区)向区卫生安康部门申报。由卫生安康部门审核汇总后与同级财政部门按规则结算。
(三)其他报销渠道的
医疗费用。对未参与根本
医疗保险但有固定单位,享有其他保证方式确实诊、疑似患者,相关
医疗费用从原
医疗报销渠道处理。
三、异地确诊、疑似患者现金垫付
医疗费用结算依据《国度
医疗保证局办公室 财政部办公厅 国度卫生安康委办公厅关于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
医疗保证工作的补充通知》(国医保明电〔2020〕6号)和《财政部 国度卫生安康委关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经费有关保证政策的通知》(财社〔2020〕2号)相关规则执行。医保结算局部需同时分离省医保局有关异地就医的规则执行。
四、境外来汉(返汉)确诊、疑似患者
医疗费用结算境外回国人员新冠肺炎输入病例
医疗费用支付依照《国度医保局 财政部 国度卫生安康委关于境外回国人员新冠肺炎输入病例
医疗费用支付有关问题的通知》(医保发〔2020〕9号)文件规则执行。外籍新冠肺炎患者
医疗费用支付依照《国度医保局 外交部 财政部 国度卫生安康委关于外籍新冠肺炎患者
医疗费用支付有关问题的通知》(医保发〔2020〕14号)文件规则执行。
新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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