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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用工是否为劳动关系分情况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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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05月19日 04:05 相关案例: 本文标签: 江西墙体广告发布

  近日,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江西省人社厅结合出台《关于办理劳动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试行)》(以下简称《解答》),供全省各级法院、人力资源社会保证局参照执行。
  记者理解到,《解答》重点盘绕裁审办案实务中的难点、热点问题提出了详细指导意见。
  针对网络平台运营者与相关从业人员之间能否成立劳动关系的问题,《解答》作出了细致规则:网络平台运营者与相关从业人员之间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并按劳动合同实行的,认定为劳动关系;双方订立承包、租赁、联营等合同,并树立营运风险共担、利益共享分配机制的,按双方商定执行,不应认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实践实行与商定不分歧或双方未商定的,以实践实行状况认定。双方未签署书面劳动合同的,根据《劳动和社会保证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有关规则,依据劳动者的工作时长、工作频次、工作场所、报酬结算、劳开工具,以及企业对劳动者的监视管理水平、惩戒措施等要素,综合认定能否存在劳动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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