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50多岁的张先生乘坐
合肥地铁2号线抵达西七里塘站时,在负二楼卫生间上厕所,在此过程中,他不慎摔倒受伤。事发后,他以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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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没有尽到平安保证义务,台阶设置不合理,将轨道
公司起诉至法院。近日,蜀山区法院对此案作出一审讯决。
安徽阜阳墙体广告 张先生诉称,2018年1月30日13时许,他由
合肥地铁2号线南岗站乘车抵达西七里塘站下,进入负2层公共厕所上厕所,完毕后,由于便池门阻挠了视野,刚推开门时紧挨着门下就有两个台阶,由于中间台阶外表有水印,他一脚踩下滑向台阶边缘棱角处,并进一步下滑,招致左侧摔倒扭曲,左小腿和左脚肌肉损伤,韧带撕裂伤,猛烈疼痛。
张先生称,由于轨道
公司公厕内台阶设置不合理,门上无提示且台阶湿滑,招致他摔倒扭伤。张先生起诉至法院,请求轨道
公司承当赔偿义务,恳求赔偿其人身损伤就医的医药费及各项检查费2850元;赔偿误工费、护理费、营养费合计648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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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辩称,张先生诉称的事实经过属实,对事故发作的缘由存在异议,台阶外表并无积水,并且张贴黄黑警示胶条,台阶还有防滑地砖的设计,“我方的保洁记载能够看出我方不存在明显差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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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称,对张先生的损伤不存在过错,但鉴于张先生是在地铁站卫生间受伤,同意补偿其损失的10%。
安徽阜阳墙体广告 法院以为,张先生主张其摔伤是因便池门阻挠了视野,台阶湿滑、台阶设计不合理形成的,但未提供任何证据予以证明。法院以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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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在台阶下方张贴警示胶条,并且放置“当心地滑”警示牌,在张先生受伤后也立刻给予救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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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尽到了合理限度范围内的平安保证义务,张先生主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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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对其人身损伤存在过错,并请求该
公司赔偿损失根据缺乏,不予支持。
安徽阜阳墙体广告 法院思索到张先生是在轨道
公司卫生间受伤,轨道
公司也同意对张先生的损失承当10%的补偿义务,一审讯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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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补偿张先生各项损失合计142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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