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的王女士因追讨一笔拖欠十余年的收购款,历经了从西安到珠海的漫漫维权路。2004年签订收购合同,剩下收购款84794元却一向未付出,涉事公司还在2010年刊出登记了。记者得悉,面对这起长达16年的欠款,香洲法院民二庭法官认真检查王女士的各项催收还款依据,终究支撑了王女士的各项诉求,近来,王女士收到了珠海中院保持香洲法院各判项的终审判定。
艰苦催收十年拒不还款
2004年,意某公司与诺某公司签订收购合同,约定诺某公司授权意某公司在西安市出售诺某公司的产品。合同签订后,意某公司向诺某公司付出预付收购款15万元,并分两次收购产品共计65206元。意某公司后于2010年刊出登记,整体股东经过了“意某公司如有债权及债款由王女士承担”的抉择。
2010年10月,王女士向诺某公司催还剩下收购款84794元,诺某公司司理短信回复赞同交还但一向未兑现;2011年至2018年期间,王女士屡次经过电话、平信、挂号信、发送催款函,乃至向有关部门投诉等方法向诺某公司建议权力,均催收无果。
2018年末,王女士于西安起诉诺某公司要求返还剩下收购款及补偿相应的利息丢失,后经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裁定将案子移交香洲法院审理。
诉讼时效抗辩不获支撑
在案子审理过程中,诺某公司承认剩下收购款为84794元,并称2010年任出售司理的杨某可能收到并回复王女士有关催收收购款的短信,但未曾收到王女士寄送的信函,因而王女士的诉请已过诉讼时效。且意某公司未履行合同约定的完成必定收购任务的附随职责,故诺某公司无须返还剩下的收购款。
合议庭成员对王女士提供的信函、催款函、信函收据等依据进行条分缕析,确定王女士自2010年至2019年期间持续向诺某公司建议权力,上述行为构成诉讼时效中断;此外,王女士要求诺某公司交还剩下货款归于合同中经销商的主要权力,不能由于所谓附随职责而被否定,更何况两边未约定违反合同附随职责的职责。因而诺某公司的抗辩均不能成立,诺某公司应当向王女士交还剩下收购款84794元及补偿相应的利息丢失。后诺某公司不服一审判定,向珠海中院提起上诉,珠海中院判定驳回上诉,保持原判。
主审法官收成真挚致谢
王女士在收到收效判定以后向主审法官寄来感谢信,写道“法官以勇于担任的精神,对十多年错综复杂的依据进行了认真负责的检查、剖析,去伪存真,依法作出了公平判定……”。 广东珠海墙体广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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