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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环保部门罚款100万,济南一企业不服告上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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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06月05日 10:06 相关案例: 本文标签: 济南墙体广告

6月4日下午,在第49个“6·5国际环境日”到来之际,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召开新闻通报会,济南中院民四庭副庭长刘继英通报了济南法院2019年度十大环境资源审判典型事例。其中有一同济南某肉类加工有限公司济南市环境保护局、济南市人民政府大气污染行政处分及行政复议案。

2016年11月30日,济南市环境保护局对济南某肉类加工公司(以下简称肉类加工公司)的锅炉处理设备运行状况进行检查时,发现该公司的锅炉外排烟气中氮氧化物浓度为523mg/m3,烟尘浓度为191 mg/m3,二氧化硫浓度为3172 mg/m3,分别超过《山东省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中规则的排放标准的0.74倍、5.37倍、14.86倍。

济南市环境保护局于2017年1月3日对该肉类加工公司上述涉嫌违法行为予以立案,并于2017年1月16日作出行政处分决议,对济南某肉类加工公司罚款100万元。该公司不服,向济南市人民政府提起行政复议。2017年10月27日,济南市人民政府作出行政复议决议,驳回肉类加工公司的复议申请,保持了济南市环境保护局作出的处分决议。

肉类加工公司不服济南市环境保护局对其作出的处分决议及济南市人民政府作出的行政复议决议,向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恳求吊销济南市环境保护局对其作出的处分决议及济南市人民政府作出的行政复议决议。

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一审以为,济南市环境保护局作为济南市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肉类加工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及进行环保行政处分,并未超越法律、法规规则的权限规模。

经审查,济南市环境保护局作出的行政处分决议,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正确,符合法定程序,济南市人民政府作出的行政复议决议,复议程序合法。因此,肉类加工公司恳求吊销处分决议及行政复议决议的诉讼恳求,依法不能成立。

一审判决驳回肉类加工公司的诉讼恳求,保持了济南市环境保护局对肉类加工公司作出的罚款100万元的行政处分决议及济南市人民政府作出的行政复议决议。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保持原判。

当时,我国大气污染形势严峻,以可吸入颗粒物(PM10)、细颗粒物(PM2.5)为特征的区域性大气环境问题日益突。本案发生时,济南现已进入冬季采暖季,正面对空前严峻的空气污染防治形势,肉类加工公司锅炉外排烟气中氮氧化物、烟尘、二氧化硫浓度分别超支0.74倍、5.37倍、14.86倍,对大气造成严重污染,行政机关对肉类加工公司顶格处分一百万,表现了环境保护行政法律部门对环境污染管理的坚定决计。

人民法院通过司法审判依法支持了行政机关对污染大气、破坏生态环境者施以从重行政处分的决议,彰显了人民法院与行政机关一同,一起致力于保护和改进环境,防治大气污染,保证公众健康,促进社会经济可持续发展的决计和决心。 济南墙体广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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