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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一:被告人王某某、候某某、孙某某污染环境案山东淄博墙体广告
被告人王某某、候某某于2018年在博山区经济开发区尚庄西山建造两个酸洗池用于酸洗长石,二人组织孙某某将洗长石发生的废酸排放至上院南侧渗坑内,严峻污染环境。经淄博市环境保护局确定,排入南侧渗坑的废酸,归于危险废物。经淄博市公安司法判定中心判定,渗坑内水样、土样及北面石子均检出盐酸成分,渗坑内水样pH值为5。山东淄博墙体广告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王某某、候某某、孙某某违反国家规定,使用渗坑排放有毒物质,严峻污染环境,均构成污染环境罪。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孙某某系从犯,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对其从轻处分。被告人候某某有视为自首情节,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对其从轻处分。被告人王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可酌情对其从轻处分。博山区人民法院以污染环境罪判处被告人王某某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分金人民币一万元;以污染环境罪判处被告人候某某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分金人民币一万元;以污染环境罪判处被告人孙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分金人民币三千元。山东淄博墙体广告
案例二:被告人魏某甲、王某某、魏某乙、张某某、任某某污染环境案山东淄博墙体广告
2019年3月以来,被告人魏某甲、王某某夫妻在博山区石马镇盆泉村西河处私设电镀车间,雇佣被告人魏某乙、张某某、任某某从事电镀事务,将发生的废水经过水泵和软管排放到东车间北侧山体天然构成的沟渠内。经淄博市博山区环境监测站采样监测,魏某甲电镀厂东车间外东侧水池水样pH值为4.12、总锌2480mg/L、总铬17.2mg/L,归于危险废物。经山东省环境保护科学研究设计院有限公司判定,博山区石马镇盆泉村电镀厂车间东北角排口土壤样品、车间北侧排水沟上方排口土壤样品及车间北侧排水沟下方排口土壤样品均遭到锌、铬、六价铬的污染。山东淄博墙体广告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魏某甲、王某某、魏某乙、张某某、任某某违反国家规定,倾倒有毒物质,严峻污染环境,其行为均构成污染环境罪。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魏某甲、王某某起首要作用,系主犯,被告人魏某乙、张某某、任某某起辅佐作用,系从犯,依法对被告人魏某乙、张某某、任某某从轻处分。被告人魏某甲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对其从轻处分。被告人王某某、魏某乙、张某某、任某某有视为自首情节,且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对其四人从轻处分。被告人王某某归案后可以照实供述犯罪事实,确有悔罪体现,对其适用缓刑不致再损害社会,可酌情对其从轻处分并适用缓刑。博山区人民法院以污染环境罪判处被告人魏某甲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分金人民币一万元;以污染环境罪判处被告人王某某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并处分金人民币一万元;以污染环境罪判处被告人张某某拘役三个月,并处分金人民币三千元;以污染环境罪别离判处被告人魏某乙、任某某拘役二个月,并处分金人民币二千元。山东淄博墙体广告山东淄博墙体广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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