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 8月12日中午,我的电瓶车停在新华大门口东墙角。下班了出去后不见了电瓶车,心急火燎,原本想警报,边上有些人说你问一问是否没停放在停车线里被交警队拉走了。经在附近了解,获知中午有交警队在这儿拖扣没有停车场的电瓶车,想着要是没丢就行,如今早已下班了。只能打的回家。
今日一早已探听去哪里接纳惩罚,听闻新东是山阳中队管辖区,就跑去山阳中队,到那边历经了解,山阳中队违章处理的
公安民警说没查寻到信息内容,应该是机动性中队扣的,让去山阳路和工业生产街口南50米机动队解决。立刻赶来机动队,经排长队等待交过处罚早已11点15分,放车单显示信息车停到金泰湖西南角东一百米南路,地下停车场上班时间早上8:00-11:30、中午2:30-6:00,早上時间早已赶不及,只能等中午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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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午一工作赶来金泰湖警源地下停车场,提供放车单后工作员规定交两元停车收费,由于我向工作员要税票,工作员气急败坏,说你交2元钱要啥税票,你来找交警队吧,我这里没税票没放车。后经融洽地下停车场才嘟嘟囔囔的把车放了。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93条要求,稽查扣留车辆是压根不允许收说白了的停车收费的。交警队扣留车子是一切正常的稽查个人行为,由扣车造成的花费属交警大队一切正常稽查开支,买车人沒有责任为交警队的授权委托个人行为付钱。交警队解决完交通违章后,应完好无损地将车交到买车人,法律法规沒有要求买车人也要付钱,让买车人交停车收费于法无据。
《行政强制法》第26条要求,第二十六条对被查封、扣留的场地、设备或是财产,行政单位理应妥当存放,不可应用或是毁损;导致损害的,理应担负承担责任。对被查封的场地、设备或是财产,行政单位能够授权委托第三人存放,第三人不可毁损或是私自迁移、处理。因第三人的缘故导致的损害,行政单位代位求偿后,有权利向第三人追索。因被查封、扣留产生的存放花费由行政单位担负。交警队授权委托社会发展地下停车场临时托管车子,这类授权委托个人行为是交警队与地下停车场中间的事儿,与买车人不相干,即便要缴费,也是交警队来压力,不应该由买车人来交停车收费。依照《合同法》而言交警队授权委托第三方存放你的车,是交警队与第三方有合同书关联,你与第三方并无合同书关联。因此 不论是交警队出示的托车或是地下停车场還是第三方出示的,买车人都不应该担负这一花费。
我也迷惑不解了,中国法律明确规定不许收买车人的停车收费,地下停车场还敢肆无忌惮的二次收费,是究竟是谁地下停车场二次收费的胆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