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24日19时上下,李某在卧房吸食毒品被妈妈余某发觉,余某在多次劝说未果后警报。三十分钟后,公安干警前去追捕,李某持械拒捕,并逃至山上隐匿。公安民警因不了解地貌,临时撤出寻找援助。李某对亲人警报心存憎恨,回到家里发觉没有人在家里,气急败坏将衣服等易燃易爆品堆积一起纵火,还嫌点燃速度比较慢而喷撒植物油燃烧,等火情起來再逃至山上。隔壁邻居发觉火灾后警报,火情获得操纵。后经消防安全单位现场勘查,火灾事故导致该栋房子好几处被烧比较严重,好几个家俱被损坏。
归案后,李某属实承认犯罪行为,同意认罪认罚。九月一日,李某妈妈余某出示谅解书,愿意给李某机遇,已不依法追究义务。人民法院觉得李某在村庄中自己房子纵火,发生火灾事故,尽管获得余某原谅,已不追责,但李某个人行为伤害信息安全,已组成放火罪。
协办此案的荷塘区人民检察院员额检察官廖建华详细介绍,根据纵火、决水、发生爆炸及其推广有害物质或是以别的方式伤害信息安全,虽未导致严重危害,但对信息安全存有潜在性威协的个人行为,即便获得受害人原谅,不追责有关义务,仍构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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