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宣城
墙体广告 近日,宣州区高某因制造上传有害抗洪救灾的视频,被
公安机关给予行政拘留七日的处分。这再次提示我们,网络言行不得触碰法律红线。
互 联网的多维、多向、无国界、开放性等特性,使得行动、视图经过网络发布后,很容易得到别人的围观、评论和传播,其传播之快、影响之广,既给我们的信息共享 带来了便利,也为网络有害信息的散播滋生了新的土壤,特别是新型的社交工具——微博、微信的呈现,使得信息发布愈加便利,同时也招致有害信息变得越来越猖 狂。有的捏造事实歹意诽谤别人,攻击某个特定的行业群体;有的应用社会敏感热点问题,炮制谣言,形成公共次序紊乱,以至引发群体性事情;有的肆意诽谤党 委、政府,丑化党员干部形象,挑动社会不满,怂恿不良心情;有的缺乏最少的理性,乱戴帽子,乱打棍子,谈事论人极不担任任;有的以在网络上发布负面信息相 要挟,讨取当事人财物,进犯别人人身财富权益,等等。凡此种种,伤害别人,扰乱社会,不利于稳定调和,不利于凝心聚力,不利于向上向善,也不利于净化网络 空间,为越来越多有良知、有社会义务感的网民所鄙弃,也为法律所不容。
在当下的言论环境里,网络有害信息不只要止于“智者”,更应止于“治 者”。任何时分,面对造谣、诽谤乃至歹意攻击,不论发布者出于何种动机,都该毫不手软地坚决予以严厉打击,惩治网络违法行为,最大限度紧缩负面影响。每位 网民都要认识到,即使“人人都有麦克风”,也不意味着网络发言就能够任性随意。在私人话题范畴,网络行动自在权益的行使,不能咒骂、诽谤、凌辱、歹意中 伤、造谣等,更不能进犯别人、集体和国度的合法权益。在公共范畴,能够对政府提出意见、倡议和批判,但不能经过造谣、捏造或成心歪曲事实等来误导公众、博 取眼球效应,企图经过网络言论绑架政府,到达满足个人私利的目的。
法律不惩罚人的思想,但行为人经过造谣、诽谤、攻击等方式在网络上发表进犯别人权益、扰乱社会次序的有害信息,显然已超出了行动自在的范畴,是实真实在的危害社会的行为。所以网络不是法外之地,每个人都要为本人的网络言行担任,遭到法律的约束,以网试法者法律绝不容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