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门峡市住宅提取公积金管理条例
第一章 通则
第一条 为提升住宅提取公积金管理方法,标准住宅提取公积金个人行为,维护保养公积金所有者权益,依据国务院办公厅《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和《
河南省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等相关要求,融合当地具体,制订本方法。
第二条 本方法适用在当地行政区内公积金的获取管理方法。
第三条
三门峡市公积金管理处(下称公积金管理)是当地住宅提取公积金监督机构,承担审核住宅提取公积金申请办理、记述员工住宅提取公积金状况,公积金管理受权的各子
公司承担申请办理受权范畴内员工住宅提取公积金业务流程。
第二章 获取标准
第四条 员工有以下情况之一的,可申请办理获取员工住宅个人公积金内的储存账户余额:
(一)选购、修建、拆建、维修自住住宅的;
(二)还款公积金借款等额本息贷款的;
(三)还款住宅商贷等额本息贷款的;
(四)租用自住住宅的;
(五)被列入当地城乡居民最少生活保障的;
(六)离、离休的;
(七)彻底缺失劳动者工作能力,并与企业停止劳务关系的;
(八)与所属单位停止劳务关系未再次学生就业且保存满大半年的;
(九)出国居住的;
(十)员工身亡或是被宣告死亡的;
(十一)
三门峡市公积金管理委员会要求的别的情况。
合乎本方法第四条第(一)项至第(五)项情况获取的,员工公积金须一切正常持续全额存缴。
第五条 有公积金贷款担保个人行为或住宅个人公积金被依规冻洁的存缴员工不可获取其本人个人公积金内的储存账户余额;在当地行政区内已申请办理公积金个人信用贷款并未还清的,员工以及直系亲属获取公积金应当最先用以还款公积金本人购房贷款。
第六条 员工在职人员期内身亡或被依规宣告死亡的,其遗嘱执行人或受受赠人能够申请办理获取员工住宅个人公积金内的储存账户余额。
第三章 获取信用额度
第七条 员工获取其公积金余额的实际信用额度为:
(一)选购、修建、拆建、维修自住住宅的,员工以及直系亲属、爸爸妈妈、儿女总计获取总金额不可超出具体付款选购、修建、拆建、维修自住住宅的花费,获取额度为余额保存至一元;
(二)还款公积金借款的,属当地行政区内公积金借款,在还款期限内,员工以及直系亲属依照《委托提取住房公积金偿还公积金贷款协议书》要求逐日系统软件全自动划扣;属异地公积金借款的,员工以及直系亲属每一年可申请办理获取一次,夫妇彼此获取额度不可超出上一本年度还款借款等额本息贷款之和,整取至100元。
(三)还款选购自住住宅商贷等额本息贷款的,员工以及直系亲属每一年可申请办理获取一次,获取额度整取至100元,夫妇彼此获取总金额不超过上一本年度还贷等额本息贷款之和,每一次获取间隔时间为12个月,去年还贷不够12个月的未予转出。提早一次性还清住宅商贷等额本息贷款的,获取额度为余额保存至一元,夫妇彼此总计获取总金额不超过已还清借款等额本息贷款额度。
(四)付款租用自住住宅租金的,员工以及直系亲属每一年可申请办理获取一次公积金,获取额度为单身男女员工4800元,家中(员工及直系亲属)9600元。
(五)员工被列入当地城乡居民最少生活保障获取公积金的,员工每一年可获取一次住宅个人公积金内的储存账户余额,获取额度为余额保存至一元。
(六)合乎本方法第四条第(六)至(十)项情况的,可获取员工住房个人公积金内的等额本息贷款账户余额,另外销户个人帐户。
第四章 获取证明文件
第八条 员工自己以及直系亲属、爸爸妈妈、儿女满足条件另外获取公积金时,理应出示获取人和被获取人的真实身份关联证明文件。
第九条 员工申请办理获取自己住宅个人公积金内的储存账户余额的,理应提供合理合法合理的身份证件,并按以下要求出示有关原材料:
(一)选购一般自住住宅的,出示三年以内经房管所单位办理备案的《合同信息备案摘要》或《不动产权证书》、买房税票或房产契税完税证等有关办理手续;
(二)修建、拆建自住住宅的,出示三年以内县市级整体规划、土地资源、基本建设等行政部门主管机构的准许文档,修建、拆建合同书或修建、拆建花费凭据等有关办理手续;
(三)维修自住住宅的,出示三年以内住宅安全性评定和整体规划等行政机关的准许文档,维修合同书或维修住宅付款花费凭据税票等有关办理手续;
(四)还款银行业本人购房贷款及外地住宅公积金借款等额本息贷款的,出示借款协议、借款金融机构出示的贷款还款明细单等办理手续;
(五)员工租用自住住宅的,出示自己及直系亲属户下无
房地产的证实、婚姻情况证实;
(六)彻底缺失劳动者工作能力,并与企业停止劳务关系的,出示彻底缺失劳动者工作能力的证实和与企业停止劳动者证明信;
(七)出国居住的,出示出国居住证实;
(八)退休、离休的,出示退休、退休证;
(九)身亡或被宣告死亡的,其继承者或受受赠人申请办理获取公积金的,出示员工死亡证、公正单位对该遗产继承或受赠与权出示的公证委托书。对遗产继承或受赠与权存有异议的,还应出示人民检察院做出的裁定、判决或协商公文。
第五章 获取程序流程
第十条 住宅提取公积金理应由员工自己申请办理。需别人代办
公司的,出示经公正单位公正的委托授权书、受托人身份证件、等有关办理手续。
第十一条 员工理应持获取证实及有关原材料,向公积金监督机构申请办理获取员工本人公积金,公积金监督机构理应自审理申请办理生效日两个工作日之内做出准许获取或不准许获取的决策。不准许获取的,理应告之缘故。
第十二条 住宅提取公积金理应选用转帐的方法向员工自己付款。
第十三条 员工申请办理获取公积金,理应出示真实可信的证明文件。骗领公积金的,理应给予退回;构罪的,转交司法部门解决。
第六章 附录
第十四条 本方法未尽事宜或遇国家新政策调节,按相关法律法规现行政策要求实行,本方法由公积金管理处承担表述。
第十五条 本方法自今年 4月22日公布起实施,先前已公布的获取管理条例另外废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