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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分钟学点《民法典》 好意同乘发生车祸,驾驶员如何担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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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10月23日 04:10 相关案例: 本文标签: 广东潮州墙体广告


      生活起居中,亲戚朋友中间免费乘坐滴滴顺风车的状况十分广泛,若恰好悲剧产生车祸事故,导致乘坐人负伤,可否缓解司机义务?

潮州市青联“检察官法线上援助团”组员、广东省潮之涌法律事务所负责人刑事辩护律师赵子涌叙述了当初的一个实例:

二零一六年底,广东某地有一宗道路交通事故,甲的汽车与乙的摩托发生了撞击,乙的摩托车上有乘座人丙,该道路交通事故导致丙负伤。

安全事故产生后,交管部门出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评定,轿车司机甲负安全事故关键义务,摩托司机乙负主次义务,丙无事故责任划分。

因补偿额度没法达成一致,丙向法院起诉甲和乙。乙在人民法院案件审理明确提出答辨建议——认为是好心同车,应缓解乙的承担责任。但最终二审人民法院觉得“乙沒有直接证据证实丙在安全事故中有一定过失,故裁定不可以缓解乙的承担责任”。

赵子涌表述说,之前在我国法律法规针对好心同车引起安全事故并沒有详细确定的要求,因此 全国各地司法部门实际中审判长的裁判员构思也不尽相同。有的觉得乘坐人沒有过失裁判员不缓解驾驶员的承担责任,有的则是以平等原则、公共秩序等裁判员缓解驾驶员的承担责任。

“如今《民法典》对好心同车开展了要求。”赵子涌详细介绍说,《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七条要求:非运营机动车辆造成道路交通事故导致免费乘坐人危害,归属于该机动车辆一方义务的,理应缓解其承担责任,可是机动车辆应用人会有有意或是过失的以外。

赵子涌进一步表述称,《民法典》施行后,人民检察院案件审理这类案子将有清晰的法律规定,从而也可以正确引导裁判员結果的公开和统一,发扬善解人意的社会发展风俗习惯及社会主义社会价值观。

潮州市青联“检察官法线上援助团”

2020年10月,团委潮州市市委市政府、潮州市青联、南方都市报普宁新闻部协同中国移动通信珠海公司潮州市子公司一同进行“检察官法线上 青‘联’千万家——和5G一起普法教育”主题活动,并创立了汕头市青联“检察官法线上援助团”。该团由汕头市学联法律法规参政议政联合会负责人出任旅长,青联常委会、委员会及出色知名律师为关键组员。

自创立至今,援助团发布系列产品普法教育小视频。要是花一分钟時间,大伙儿就能跟随汕头市青联“检察官法线上援助团”学点《民法典》专业知识。假如给你民法典难题,扫二维码进去提出问题吧,还可以在此文正下方留言板留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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