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厅
桂当然资发〔2020〕70号
各市区、县(市、区)生态资源、农业农村、住房城乡基本建设主管机构:
为落实中间和国务院关于进行乡村乱占耕地建房子集中整治的决策部署,认真落实自然资源部、农业农村部有关乡村乱占耕地建房子“八不准”的规定,果断抵制乡村乱占耕地建房子个人行为,另外确保乡村群众有效的建房子要求,依照《农业农村部 自然资源部关于规范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的通知》(农经发〔2019〕六号)、《自然资源部 农业农村部关于保障农村村民住宅建设合理用地的通知》(当然资发〔2020〕128号)、《自治区农业农村厅 自治区自然资源厅 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的通知》(桂农厅发〔2020〕65号)和《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 自治区自然资源厅 自治区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加强我区农房管控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桂建发〔2020〕3号)等指示精神,融合我区具体,现就标准乡村增加农村宅基地审核和建房子管理方法相关事宜通告以下。
一、确立乡村增加宅基地申请标准及总面积规范
农村住宅就是指乡村群众用以修建住房以及附设设备的团体土地,包含住宅、附设用地和院落等商业用地。经准许异址新创建住房的,应严苛依照“新建房屋拆除”规定,将原农村宅基地交回村团体。旧址拆建或扩建工程住房的,农村宅基地用地面积和总建筑面积不可超出自治州要求的规范。乡村群众出售、租赁、赠予住房后,再申请办理农村宅基地的,未予准许。
(一)申请资格。
认真落实农村住宅“一户一宅”规章制度,乡村群众一户只有有着一处农村宅基地。户就是指公安机关授予的户口本所备案的所有家庭主要成员,一本户口本中所备案的所有家庭主要成员为一户。合乎下述标准之一的,能够户为企业申请办理农村住宅:
1.村团体机构组员因完婚等缘故须经单独立户(单独立户后爸爸妈妈身旁须有一个儿女),单独立户后必须建住房又无农村宅基地的;
2.村团体机构组员需设住房,沒有农村宅基地或原农村宅基地总面积未做到规范并服务承诺在农村宅基地规范总面积内改建住房的;
3.因洪涝灾害和安全事故灾祸紧急避险、新农村规划、香港移民安装 、整体规划调节、原农村宅基地被征缴等,必须拆迁另新建住房的;
4.入迁村团体机构落户口为宣布组员且在户籍地沒有农村宅基地的;
5.因当然缘故等不能抵触要素造成 原来农村宅基地损毁的;
6.因人口数量提升,目前农村宅基地总面积不可以考虑定居要求的。
(二)总面积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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