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案件审理查清,今年7月28日零晨,被告陈某某某在苏宁广场大门口窃取一辆白电瓶车想存着自身骑,手推车到巴黎春季住宅小区后,发觉另一辆灰黑色座垫的电瓶车较为漂亮,因此把白电瓶车丢弃,盗取了另一辆。经评定,失窃电瓶车使用价值2700元。
今年五月至今年10月,被告陈某某某均以“借车急事,十分钟后偿还”的为名将电瓶车拿走后卖出,共骗领七辆电瓶车在其中一辆被警察讨回,此外六辆经评定使用价值为7730元。
人民法院案件审理后觉得,被告陈某某某的个人行为已组成盗窃罪、诈骗罪。公诉行政机关控告罪行均创立。被告陈某某某有案底,酌情考虑从重处罚;数次行骗,酌情考虑从重处罚。遂依规做出所述裁定。
审判长提示:近些年,电瓶车、蓄电池失窃恶性事件高发,在其中一个关键缘故便是买车人忘记锁上。电瓶车做为群众交通出行关键的交通工具,使用价值不低,一旦失窃,找到难度系数大,危害平时交通出行。众多群众骑摩托车出门时,要还记得锁上并拔掉锁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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