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不久,永定区人民检察院案件审理了一起不法猎杀宝贵、濒临灭绝野生动植物案子,被判被告向某拘留五个月,判缓九个月,并罚款rmb一千元。
人民法院经案件审理查清,2020年8月20日19时左右,被告向某在武陵源区索溪峪社区服务中心迎宾路社区居委会索溪河罗公坪堤坝周边,用打捞网捕捉一尾休重4.63Kg、身长79.5cm,归属于《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名册中的我国二级保护动物大鲵。另查清,被告向某于今年11月23日放流使用价值rmb1200元的鱼种至澧水河司法行政机关公益性增殖放流产业基地,用以恢复水产资源和海域生态环境保护。
人民法院经案件审理觉得,向某不法猎杀位居《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文件目录的我国二级保护动物大鲵,其个人行为已组成不法猎杀宝贵、濒临灭绝野生动植物罪。综合性考虑到被告向某抓捕归案后如实供述自身的罪刑,同意认可控告的犯罪行为,想要接纳惩罚,积极主动担负毁坏水产业生态环境保护和資源的恢复花费并已执行增殖放流,依规能够从轻惩罚。最后,永定区人民检察院做出之上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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