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1996年7月5日第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次大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的决定》第一次调整
依据2016年11月7日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大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等十二部法律的决定》第二次调整
2020年6月20日第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大会修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更好地提升档案保管,标准档案收集、梳理工作中,合理维护和运用档案资料,提升 档案资料信息化规划水准,推动我国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智能化,为社会主义民主社会主义社会工作服务项目,制订此方法。
第二条 从业档案收集、梳理、维护、运用以及监管主题活动,可用此方法。
此方法所称档案资料,就是指以往和如今的行政机关、团队、公司机关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及其本人从业经济发展、政冶、文化艺术、社会发展、生态文明建设、国防、外事办、高新科技等层面主题活动立即产生的对我国和社会发展具备储存使用价值的各种各样文本、数据图表、声像等不一样方式的历史数据。
第三条 坚持不懈我党对档案工作的领导干部。各个市人民政府理应提升档案工作,把档案资料工作列入社会经济和社会发展建设规划,将档案资料工作发展趋势经费预算纳入国家预算,保证 档案资料工作发展趋势与社会经济和社会经济发展水准相一致。
第四条 档案工作推行统一领导干部、分类管理的标准,维护保养档案资料详细与安全性,便于社会发展各层面的运用。
第五条 一切党政机关、武装部队、执政党、团队、公司机关事业单位和中国公民都是有维护档案资料的责任,具有依规运用档案资料的支配权。
第六条 我国激励和适用档案资料科研和技术革新,推动科研成果在档案收集、梳理、维护、运用等层面的转换和运用,促进档案资料科技创新。
我国采取一定的有效措施,提升档案资料主题教育,提高全社会档案观念。
我国激励和适用在档案资料行业进行国际合作与协作。
第七条 我国激励社会力量参加和适用档案资料工作的发展趋势。
对在档案收集、梳理、维护、运用等层面作出杰出贡献的企业和本人,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要求给与嘉奖、奖赏。
第二章 档案资料组织以及岗位职责
第八条 国家档案主管机构负责人全国各地的档案工作,承担全国各地档案资料工作的统筹协调和协调工作,创建统一规章制度,推行监管和具体指导。
县级以上地区档案资料主管机构负责人主管机关内的档案工作,对主管机关内行政机关、团队、公司机关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的档案工作推行监管和具体指导。
城镇市人民政府理应特定工作人员部门管理本行政机关的档案资料,并对所在单位、农村基层集体性基层民主机构等的档案工作推行监管和具体指导。
第九条 行政机关、团队、公司机关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理应明确档案资料组织或是档案资料工作员部门管理本企业的档案资料,并对所在单位的档案工作推行监管和具体指导。
中间党政机关依据档案保管必须,在岗位工作职责内具体指导本系统软件的档案资料业务工作。
第十条 中间和县级以上地区各个各种档案室,是规范化管理档案资料的文化事业组织,承担搜集、梳理、存放和出示运用分别主抓范畴内的档案资料。
第十一条 我国提升档案工作人才的培养和队伍管理,提升 档案资料工作员业务能力。
档案资料工作员理应恪尽职守,遵规守纪,具有相对的专业技能与专业技能,在其中档案资料技术专业工作人员能够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要求鉴定技术专业专业技术职称。
第三章 档案资料的管理方法
第十二条 依照国家规定理应产生档案资料的行政机关、团队、公司机关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理应创建档案工作负责制,依规完善档案保管规章制度。
第十三条 立即产生的对我国和社会发展具备储存使用价值的下列材料,理应列入存档范畴:
(一)体现行政机关、团队组织沿革和关键职责主题活动的;
(二)体现国企机关事业单位关键产品研发、基本建设、生产制造、运营和服务项目主题活动,及其维护保养国企机关事业单位利益和员工利益的;
(三)体现农村基层集体性基层民主机构城镇社区治理、服务项目主题活动的;
(四)体现在历史上各阶段国家治理主题活动、经济发展智能科技、社会发展历史时间外貌、文化习俗、生态环境保护的;
(五)法律法规、行政规章要求理应存档的。
非国有经济公司、社会化服务组织等企业按照前述第二项所列范畴储存本企业有关原材料。
第十四条 理应存档的原材料,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要求按时向本企业档案资料组织或是档案资料工作员转交,规范化管理,一切本人不可回绝存档或是占为己有。
国家规定不可存档的原材料,严禁私自存档。
第十五条 行政机关、团队、公司机关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理应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要求,按时向档案室转交档案资料,档案室不可回绝接受。
经档案室愿意,提早将档案资料交档案室存放的,在国家规定的转交限期期满前,该档案资料所涉及到政府部门信息公示事宜仍由原制做或是储存政务信息的企业申请办理。转交限期期满的,涉及到政府部门信息公示事宜的档案资料依照档案利用要求申请办理。
第十六条 行政机关、团队、公司机关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产生组织变化或是撤消、合拼等情况时,理应依照要求向相关企业或是档案室转交档案资料。
第十七条 档案室除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要求接受转交的档案资料外,还能够根据接纳捐赠、选购、代存等方法搜集档案资料。
第十八条 历史博物馆、公共图书馆、史料馆等企业储存的珍贵文物、参考文献信息内容另外是档案资料的,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行政规章的要求,能够由所述企业自主管理方法。
档案室与前述所列企业理应在档案资料的运用层面相互之间合作,能够互相交换反复件、影印件或是文件目录,协同举行展览会,相互科学研究、编辑出版相关历史资料。
第十九条 档案室及其行政机关、团队、公司机关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的档案资料组织理应创建科学研究的管理方案,便于对档案资料的运用;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要求配备适合档案资料储存的仓库和必需的设备、机器设备,保证 档案资料的安全性;选用优秀技术性,完成档案保管的智能化。
档案室和行政机关、团队、公司机关事业单位及其其他组织理应不断完善档案资料安全性工作方案,提升档案资料安全性风险管控,提升 档案资料安全性应急管理工作能力。
第二十条 涉及到国家机密的档案资料的管理方法和运用,密级的变动和破译,理应按照相关传统国家机密的法律法规、行政规章要求申请办理。
第二十一条 评定档案资料储存使用价值的标准、存放限期的规范及其消毁档案资料的程序流程和方法,由国家档案主管机构制订。
严禁伪造、毁损、仿冒档案资料。严禁私自消毁档案资料。
第二十二条 非国有经济公司、社会化服务组织等企业和本人产生的档案资料,对我国和社会发展具备关键储存使用价值或是理应保密性的,档案资料使用者理应妥当存放。对存放标准不符合规定或是存有别的缘故很有可能造成 档案资料比较严重毁损和不安全的,省部级之上档案资料主管机构能够大力支持,或是经商议采用特定档案室委托存放等保证 档案资料详细和安全性的对策;必需时,能够依规回收或是征购。
前述所列档案资料,档案资料使用者能够向国家档案馆寄放或是出让。禁止出售、赠给老外或是国外机构。
向我国捐赠关键、宝贵档案资料的,国家档案馆理应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要求给与奖赏。
第二十三条 严禁交易归属于国家所有的档案资料。
国企机关事业单位财产出让时,出让相关档案资料的具体措施,由国家档案主管机构制订。
档案资料影印件的互换、出让,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要求申请办理。
第二十四条 档案室和行政机关、团队、公司机关事业单位及其其他组织授权委托档案管理、寄放、综合利用和智能化等服务项目的,理应与满足条件的档案资料服务型签署委托合同,承诺服务项目的范畴、品质和标准规范等內容,并对委托方开展监管。
委托方理应创建档案资料服务项目管理方案,遵循相关安全性保密规定,保证 档案资料的安全性。
第二十五条 归属于国家所有的档案资料和此方法第二十二条要求的档案资料以及影印件,严禁私自运输、邮递、带上出国或是根据互联网技术传送出国。须经出国的,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要求申请办理审核办理手续。
第二十六条 国家档案主管机构理应不断完善紧急事件解决主题活动有关档案收集、梳理、维护、运用工作方案。
档案室理应提升对紧急事件解决主题活动有关档案资料的科学研究梳理和综合利用,为紧急事件解决主题活动出示参考文献参照和管理决策适用。
第四章 档案资料的运用和发布
第二十七条 县级以上各个档案室的档案资料,理应自产生生效日满二十五年向社会发展对外开放。经济发展、文化教育、高新科技、文化艺术等类档案资料,能够低于二十五年向社会发展对外开放;涉及到国防安全或是重特大权益及其别的期满不适合对外开放的档案资料,能够超过二十五年向社会发展对外开放。我国激励和适用别的档案室向社会发展对外开放档案资料。档案资料对外开放的具体措施由国家档案主管机构制订,报国务院办公厅准许。
第二十八条 档案室理应根据其网址或是别的方法按时发布对外开放档案资料的文件目录,逐步完善运用标准,自主创新服务项目方式,加强服务项目作用,提升 服务质量,积极主动为档案资料的运用发挥特长,简单化办理手续,出示便捷。
企业和本人拥有合理合法证实,能够运用早已对外开放的档案资料。档案室不按照规定对外开放运用的,企业和本人能够向档案资料主管机构举报,收到举报的档案资料主管机构理应立即调研解决并将事件处理告之举报人。
运用档案资料涉及到专利权、私人信息的,理应遵循相关法律法规、行政规章的要求。
第二十九条 行政机关、团队、公司机关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及其中国公民依据经济社会发展、军队建设、教学研究和别的工作中的必须,能够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要求,运用档案室未对外开放的档案资料及其相关行政机关、团队、公司机关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储存的档案资料。
第三十条 馆藏品档案资料的对外开放审批,由档案室会与档案资料产生企业或是转交企业相互承担。并未转交进馆档案资料的对外开放审批,由档案资料产生企业或是存放企业承担,并在转交时附具建议。
第三十一条 向档案室转交、捐赠、寄放档案资料的企业和本人,能够优先选择运用该档案资料,并能够对档案资料中不适合向社会发展对外开放的一部分明确提出限定运用的建议,档案室理应给予适用,出示便捷。
第三十二条 归属于国家所有的档案资料,由我国受权的档案室或是相关行政机关发布;没经档案室或是相关行政机关愿意,一切企业和本人没有权利发布。非国有经济公司、社会化服务组织等企业和本人产生的档案资料,档案资料使用者有权利发布。
发布档案资料理应遵循相关法律法规、行政规章的要求,不可危害国防安全和权益,不可侵害别人的合法权利。
第三十三条 档案室理应依据本身标准,为党政机关制订法律法规、政策法规、现行政策和进行相关难题科学研究,出示适用和便捷。
档案室理应配置科学研究工作人员,提升对档案资料的科学研究梳理,有方案地机构编辑出版档案资料原材料,在不一样范畴内发售。
档案资料科学研究工作人员科学研究梳理档案资料,理应遵循档案保管的要求。
第三十四条 我国激励档案室综合利用馆藏品档案资料,根据进行专题讲座展览会、专题讲座、新闻媒体宣传策划等主题活动,开展爱国主义精神、公民意识、社会主义民主社会主义社会文化教育,承传发展趋势中华民族出色中华传统文化,承继革命文化,发展趋势社会主义社会文化创新,提高文化强国,发扬社会主义社会价值观。
第五章 档案资料信息化规划
第三十五条 各个市人民政府理应将档案资料信息化管理列入信息化发展整体规划,确保档案资料、传统式媒介档案系统成效等档案资料数据資源的安全性储存和合理运用。
档案室和行政机关、团队、公司机关事业单位及其其他组织理应提升档案资料信息化规划,并采取一定的有效措施确保档案资料网络信息安全。
第三十六条 行政机关、团队、公司机关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理应积极主动推动档案资料信息管理系统基本建设,与办公系统系统软件、业务管理系统等互相对接。
第三十七条 档案资料理应来源于靠谱、程序流程标准、因素合规管理。
档案资料与传统式媒介档案资料具备同样法律效力,能够以电子器件方式做为凭据应用。
档案资料管理条例由国家档案主管机构会与相关部门制订。
第三十八条 我国激励和适用档案室和行政机关、团队、公司机关事业单位及其其他组织推动传统式媒介档案系统。早已完成智能化的,理应对档案资料正本妥当存放。
第三十九条 档案资料理应根据合乎安全工作规定的互联网或是移动存储设备向档案室转交。
档案室理应对接受的档案资料开展检验,保证 档案资料的真实有效、一致性、易用性和安全系数。
档案室能够对关键档案资料开展外地备份数据存放。
第四十条 档案室承担档案资料数据資源的搜集、储存和出示运用。有标准的档案室理应建设数字档案室。
第四十一条 我国推动档案资料信息内容共享资源综合服务平台基本建设,促进档案资料数据資源跨地区、部门协作共享资源运用。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四十二条 档案资料主管机构按照法律法规、行政规章相关档案保管的要求,能够对档案室和行政机关、团队、公司机关事业单位及其其他组织的下述状况开展查验:
(一)档案工作负责制和管理方案落实情况;
(二)档案资料仓库、设备、机器设备配备应用状况;
(三)档案资料工作员管理方法状况;
(四)档案收集、梳理、存放、出示运用等状况;
(五)档案资料信息化规划和网络信息安全确保状况;
(六)对所在单位等的档案工作监管和具体指导状况。
第四十三条 档案资料主管机构依据违反规定案件线索开展查验时,在合乎安全性保密性规定的前提条件下,能够查验相关仓库、设备、机器设备,查看相关原材料,了解相关工作人员,纪录相关状况,相关企业和本人理应相互配合。
第四十四条 档案室和行政机关、团队、公司机关事业单位及其其他组织发觉本企业存有档案资料安全风险的,理应立即采用防范措施,清除档案资料安全风险。产生档案资料毁损、数据泄露等情况的,理应立即向档案资料主管机构汇报。
第四十五条 档案资料主管机构发觉档案室和行政机关、团队、公司机关事业单位及其其他组织存有档案资料安全风险的,理应勒令时限整顿,清除档案资料安全风险。
第四十六条 一切企业和本人对档案资料违纪行为,有权利向档案资料主管机构和相关行政机关检举。
收到检举的档案资料主管机构或是相关行政机关理应立即依法办理。
第四十七条 档案资料主管机构以及工作员理应依照法律规定的权力和程序流程进行监督管理工作中,保证科学研究、公平、严苛、高效率,不可谋私利谋取权益,不可泄漏履行职责全过程中悉知的国家机密、商业机密或是私人信息。
第七章 法律依据
第四十八条 企业或是本人有下述个人行为之一,由县级以上档案资料主管机构、相关行政机关对立即承担的管理人员和别的立即责任人依规给与处罚:
(一)遗失归属于国家所有的档案资料的;
(二)私自出示、抄写、拷贝、发布归属于国家所有的档案资料的;
(三)交易或是不法出让归属于国家所有的档案资料的;
(四)伪造、毁损、仿冒档案资料或是私自消毁档案资料的;
(五)将档案资料出售、赠给老外或是国外机构的;
(六)不按照规定存档或是不按时转交档案资料,被行政强制执行而不予纠正的;
(七)不按照规定向社会发展对外开放、出示运用档案资料的;
(八)明知道存有档案资料安全风险而不采用防范措施,导致档案资料毁损、损毁,或是存有档案资料安全风险被勒令时限整顿而贷款逾期未整顿的;
(九)产生档案资料安全生产事故后,不采用救治对策或是隐瞒不报、回绝调研的;
(十)档案资料工作员失职渎职,导致档案资料毁损、损毁的。
第四十九条 运用档案室的档案资料,有此方法第四十八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违纪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档案资料主管机构给与警示,并对企业处一万元之上十万元下列的处罚,对本人处五百元之上五千元下列的处罚。
档案资料服务型在服务项目全过程中有此方法第四十八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违纪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档案资料主管机构给与警示,处以二多万元二十万元下列的处罚。
企业或是本人有此方法第四十八条第三项、第五项违纪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档案资料主管机构给与警示,收走非法所得,并对企业处一万元之上十万元下列的处罚,对本人处五百元之上五千元下列的处罚;并能够按照此方法第二十二条的要求征购所出售或是赠予的档案资料。
第五十条 违背此方法要求,私自运输、邮递、带上或是根据互联网技术传送禁止出境的档案资料或是其影印件出国的,由中国海关或是相关部门给予收走、阻隔传送,并对企业处一万元之上十万元下列的处罚,对本人处五百元之上五千元下列的处罚;并将收走、阻隔传送的档案资料或是其影印件转交档案资料主管机构。
第五十一条 违背此方法要求,构罪的,追究其刑事处罚;导致经济损失或是别的危害的,依规担负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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