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条例》强调文明规范执法,以规范执法行为为切入点,对执法资格、回避、调查取证、先行登记保存、执法记录、执法文书,以及查封、扣押等作出明确规定,并建立和完善日常巡查机制,实行执法活动全过程记录。强化执法基础保障,规定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相关实际,按照规定配备城市管理执法人员;应当按照事权和支出责任相适应的原则,建立城市管理执法经费保障机制;应当完善数字化城市管理平台,建设综合性城市管理和行政执法数据库,着力提高城市管理执法保障水平。构建执法协作机制,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涉及生态环境、自然资源、市场监管、公安、水利等多个行政管理部门,协作保障机制的建立有利于互通信息,提高效率。《条例》分别明确了市、县、区政府、街道办事处、居村民委员会以及城管部门和相关部门在行政执法中的地位、作用和职责,并就联合执法、信息共享、案件移送、执法协作等作出具体规定,以利于形成工作合力,及时发现和解决问题,提高执法效率。
同时,《条例》突出执法监督问责,从执法监督和法律责任等方面,防止不规范执法、不文明执法的行为。明确规定了执法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的内部监督、层级监督、社会监督的手段和方式。按照“权责对等”的原则,对不依法履行职责、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行为,设定相应的法律责任。
鄂ICP备12009549号 版权所有:湖北新美广告有限责任公司 地址:武昌丁字桥
联系电话:13807210624 15871688830 400-6060-805 技术支持:湖北新美广告有限责任公司 [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