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1月12日,苏州市初级人民检察院一审公布判决泰州市原常务副市长李逸浩贪污案,以贪污罪被判被告李逸浩刑期十一年,并罚款rmb一百五十万元;贪污受贿违法犯罪个人所得财产以及孳息给予追讨,上缴国库。
经案件审理查清:2009年至2020年,被告李逸浩运用出任大丰市市委副书记、人大主任、副市长,滨海县县委书记、交通局长,泰州市市人民政府党委委员、常务副市长等职位上的便捷,为有关企业和本人在项目审批、工程进度款拨款、违反规定事宜依法查处、工作中调节等层面牟取权益,立即或根据直系亲属不法私收有关工作人员给与的财产,总共折算rmb1508余万元。
苏州市初级人民检察院觉得,被告李逸浩作为我国工作员,运用职位上的便捷,为别人牟取权益,不法私收他财物,金额尤其极大,其个人行为已组成贪污罪。由于李逸浩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身罪刑,积极交待审理案件行政机关并未把握的绝大多数贪污受贿犯罪行为,认罪认罚,撤出所有赃款赃物,依规可从宽惩罚。法院遂做出所述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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