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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而无德,正是帮凶!揭露广东广正司法鉴定所的真面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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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01月18日 04:01 相关案例: 本文标签: 福建泉州墙体广告

   被告赖海文申请鉴定的事项是对“赖海文”签名的真实性进行鉴定。因此,要鉴定其真实性,首先应对检材签名的成份进行鉴定,确定其是打印、复印形成还是用笔书写形成。若检测出来是用笔书写形成,才有继续将检材签名与八份样本签名进行比对的必要,否则,仅成份检测这一步就可以鉴定出来检材签名是否真假。然而,鉴定机构却没有进行这一最基础也最根本的步骤,直接将检材签名默认为系用笔书写形成,然后将其与样本签名进行比对,最终得出“依据现有样本,无法判断送检的签名字迹与样本1-8上赖海文签名字迹是否同一人笔迹”如此模棱两可的鉴定意见。无疑,广东广正司法鉴定所的这种意见是极不负责任的,其违背了“运用专业知识和技术,依照法定程序作出鉴别和判断”的司法鉴定宗旨。 

我认为,该《司法鉴定意见书》带有明显的主观性,缺乏客观性,依法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 

对粤广正[2020]痕鉴字第00594号《司法鉴定意见书》亦不予认可。 

涉案《借据》原件上“赖海文”签名上的指印明显有两种颜色,我及赖海文均怀疑系先将指印彩印出来后再在上面按压一层印油形成。故赖海文在其于2020年12月6日提交的《对指模鉴定内容的说明》中亦强调,要求对指印是如何形成及指印的材质成份进行鉴定。而要对指印的成份进行鉴定,必然要在涉案《借据》原件上对该指印的两种颜色分别进行取样,然后通过化学反应或其他能够检测出物质成份的仪器对这两种样本的成份进行检测。然而,从该《司法鉴定意见书》中可以看出,广东广正司法鉴定所根本没有对指印上的两种颜色进行分别取样,也没有使用化学试剂或其他能够科学检测出物质成份的仪器设备,仅凭主观臆断作出所谓的“检材指印为蘸取红色印油或印泥捺印形成”的结论,明显是缺乏理据的。 

此外,从涉案《借据》的“赖海文”署名及其上压印指模的照片可见,该压印指模大面积,尤其在中间大部分均看不到有丝毫指纹纹线。但在该《司法鉴定意见书》指印特征比对表中展示的“检材指印”却能见模糊指纹纹线,因此,该“检材指印”是否与涉案《借据》所载指印为同一物存疑。其次,虽然该“检材指印”15处细节特征可见若隐若现的指纹纹线,但肉眼亦可见两种颜色,且不论是否真的与被告赖海文右手食指指印样本的细节特征相吻合,就算吻合,在该“检材指印”肉眼可见有两种颜色的前提下,不能排除所谓的“这15处细节特征”其实是印油下面的彩色扫描形成的纹路的可能性。因此,在没有鉴定出检材指印两种颜色的成份是否都为相同材质的情况下,就得出“检材指印是赖海文右手食指所留”的鉴定意见是武断的、错误的,我对该《司法鉴定意见书》不予认可。 

综上所述,广东广正司法鉴定所作出的粤广正[2020]痕鉴字第00079号、第00594号两份《司法鉴定意见书》不具真实性、客观性。我要求该鉴定所自行撤销前述两份《司法鉴定意见书》予以重新科学客观、切实按照委托要求进行鉴定并作出客观真实的结论,或者移送公安机关处理(因为我于2018年6月15日已就涉案《借据》造假向龙岗公安报案并获立案)。 

以上内容完全是根据“粤广正[2020]痕鉴字第00079号”“ 粤广正[2020]痕鉴字第00594号”两份《司法鉴定意见书》的实际情况而提出的不同意见,证据确凿,逻辑清晰,事实清楚。 

广东广正司法鉴定所,作为第三方的证据鉴定机构,属于司法系统的一部分,其鉴定的意见是法院判决的基石,是涉及到司法判决是否公正的关键环节,因此,该所本应该坚持客观中立的态度,严格遵守职业规范,以鉴定目标为诉求为导向、以科学为依据、以原始材料作为基准,做出客观公正的鉴定,但是,在对待赖海文这件事上,广东广正司法鉴定所展现出的鉴定导向错误、鉴定手段粗糙、鉴定方式违法、鉴定结果不科学、给司法判决带来偏差,进而展现出鉴定所工作人员职业道德底下,职业水平低能,基本上是靠主观臆断加上逃避责任而行形成的文字游戏。 

如此不科学的鉴定,让受害人赖海文雪上加霜,变相的成为为虎作伥者。 

按说,作为一个专业的鉴定机构,享受国家补贴,占有国家司法资源和经费,设备齐全,技术领先,不应该发生这样的事情,但是,为什么会出现这样的问题? 

一定是人为性的原因所致,那么人为性原因不外乎有两个方面:一个是慵懒所致——不愿意以靠复杂的技术而主观判断,一个是主观倾向所致——在利益的趋势之下人为性的偏向于另一方。 

不论那种原因,造成这样的结果都是原则性的错误,这个错误是对司法鉴定制度的挑战,也是对职业道德的亵渎! 

针对这个情况,我们强烈呼吁深圳市纪委、司法局、公安局介入调查,搞清楚到底是利益交换还是职业水平低能?到底是主观性错误还是意外的渎职行为? 

结果如何,我们拭目以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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