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月25日早上,合肥初级人民检察院一审公布判决芜湖市鸠江区原组织部部长茆斌贪污受贿、渎职犯罪一案,以犯贪污罪被判其刑期十一,并罚款rmb五十万元,以犯滥用职权罪被判其刑期三年。决策实行刑期十二年,并罚款rmb五十万元。已退缴的违法犯罪个人所得rmb1112万给予收走,上缴国库。
人民法院案件审理查清,2007年至2018年,被告茆斌在出任芜湖市弋江区区长,鸠江区区长、区委书记、市委组织部部长、镇长等职位期内,运用职位上的便捷,为别人在项目推进、资产付款等层面牟取权益,数次不法私收他财物总共rmb1112万余元。在鸠江区一棚户区拆迁新项目中,渎职犯罪,导致国有资产处置损害163余万元。
人民法院案件审理觉得,茆斌作为我国工作员,运用职位上的便捷,为别人牟取权益,不法私收他财物,金额尤其极大;渎职犯罪,导致国有资产处置损害,剧情尤其比较严重,其个人行为各自组成贪污罪、滥用职权罪,依规应数罪。由于茆斌抓捕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身罪刑、积极主动退赃,可从宽惩罚;同意认罪认罚,能够从宽处罚。遂做出所述裁定。
判决后,茆斌复庭未表明是不是上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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